本規定所稱公安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第三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第五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六條 辦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障其合法權益。第七條 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同居住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第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第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辦案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章 管 轄第十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和違法結果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地點;違法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對象被侵害地、違法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在醫院住院就醫的除外。
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第十壹條 針對或者利用網絡實施的違法行為,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網絡及其運營者所在地,違法過程中違法行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網絡及其運營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第十二條 行駛中的客車上發生的行政案件,由案發後客車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第十三條 行政案件由縣級公安機關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授權和管轄分工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的除外。第十四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第十五條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並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第十六條 鐵路公安機關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對倒賣、偽造、變造火車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鐵路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鐵路或者地方公安機關管轄。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港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行政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林區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海關緝私機構管轄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