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如果發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扣押、凍結並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2.根據《關於查詢、止付、沒收銀行個人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後存款的轉移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偵查、起訴、審判需要向銀行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個人存款時,必須向銀行提交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正式查詢函,並提供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額等存款人的相關線索。
經銀行縣、市分行或市分行辦事處壹級核對後,指定下級儲蓄所提供信息。查詢單位不能去儲蓄所查賬本;銀行提供的保證金應當保密。?
擴展數據:
按照規定,銀行不接受個人存款查詢,只有縣級公安、檢察、法律、國安、監獄、監察、稅務、海關、物價等部門和部隊師級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在銀行的存款情況。
(1)人民法院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
(2)人民檢察院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3)公安機關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4)國家安全部門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儲蓄存款。
(5)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存款。
(6)走私偵查機關有權查詢、凍結個人存款。
(七)海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
(8)稅務機關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存款。
(9)價格主管部門有權查詢個人存款。
(10)監察機關有權查詢並向法院申請凍結個人存款。
參考:百度百科-關於存款人死亡後查詢沒收個人存款及轉賬手續的聯合通知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