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是政府單位,沒有稅號的。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增值稅普通法票無需納稅人識別號。
行政執法單位不經常發生納稅業務,不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沒有稅號。
稅號正規名稱交納稅識別號。只有納稅,並且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才有稅號。
稅局的開票新政,只是要求銷售方向企業(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法票時需要輸入納稅人識別號。向不屬於“企業”的購買方(如自然人、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開具增值稅普通法票,無須輸入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壹、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 ?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 票時,發 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 ?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 ? 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