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京二級及以下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統稱“在京參加工信部改革的單位”)。
對於壹些與二級預算單位不在同壹區(縣)的直屬機關,可按屬地原則執行當地車改政策,視同三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公車改革實施方案(簡稱車改方案)未批復前,暫不批復三級及下垂單位車改方案,重點做好方案預審工作。
北京專員辦負責審核二級預算單位車改方案。二級預算單位原則上要制定三級及以下預算單位車改方案總體審核方案,確定本系統三級及以下預算單位車改方案總體原則,報北京專員辦審批。二級預算單位根據總體審計計劃,對三級預算單位車改方案逐壹批復,並將具體審計情況報北京專員辦備案。
二、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提供以下審核材料:
(1)車改方案
根據CRRC改革辦[2015]84號和京政函[2015]106號,車改方案主要包括參加改革的人員範圍、公務交通補貼的標準和預算、車輛的保留和取消、節約率的計算、後勤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安置方案、停駛和封存車輛的方案以及
現有車輛情況、擬保留車輛設立申請、車輛移交手續,由申報單位填寫附表1現有車輛統計表、附表2擬保留車輛設立申請表、附表3車輛移交手續表三種表格,附於CRRC改革辦[2015]84號文件。對於在職人員的安置,申報單位應填寫附表4《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在職人員安置情況匯總表》。以上四個附表與計劃壹起申報。
(2)相關信息
1.參與者。需要提供單位人員編制批準文件、人事部門出具的參加改革人員名單。人事部門出具的人員名單應包括姓名、身份、職級、部門、所屬單位性質等具體信息,並按職級分類統計。國家安全、偵察、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部門和單位,按照相關保密要求辦理。
2 .公務交通補貼預算。參加單位應根據規定的補貼標準、人員範圍等因素,在《方案》中詳細說明計算情況。實行公務交通補貼統籌的單位,應當明確統籌比例和公務交通補貼資金管理原則。
3.換輛車。需要提供改裝車輛的預存文件、車輛購置預算批準文件、車輛購置憑證和發票原值、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產權登記證等相關資料。
公安、法院、檢察院等17執法執勤部門以外的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保留專用專業技術車(指非執法執勤車輛中的專用專業技術車)永久裝載專業技術裝備執行特殊任務的,由參加單位提出申請,憑車輛購置批準文件和永久裝載的專用專業技術裝備明細清單,
17執法執勤部門內單位應說明保留和取消專業技術專用車輛和壹般執法執勤車輛的情況,詳細說明保留車輛的計算過程。附執法執勤車輛的原核編文件,其中特種專業技術車輛需附長期固定的特種專業技術裝備詳細清單。
4.儲蓄率的計算。計算儲蓄率時,改革前後與支出有關的報表、賬頁、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復印件;費用賬目分散的,要提供計算表格和說明材料。
5.服務人員的安置。在《方案》中,參與改革的單位將詳細說明服務人員總數和人員配備情況(人員總數、在編人數和無編人數);服務人員就業情況(在冊正式人員、個體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等數量。);服務人員的合同簽訂情況(簽訂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人數等。).參加單位提供服務人員統計表,由參加單位按照CRRC改革辦[2065 438+05]84號附表4中主管部門的安排填寫,並附正式登記的服務人員編制文件、相關合同協議、人事部門簽署的安置人員原工資及工資水平等證明材料。
6.車輛停下來封存。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對本單位車輛存放時間及相關信息的驗收證明;主管部門不出具證明材料的,申報單位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供申報汽車封閉的文件。
7.其他信息。根據審核工作的需要,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資料。
三。審計原則和內容
審計原則
嚴而又嚴,應該改革,改革與保障並重,改革後實現節約。
(2)審計內容
1.對參加改革人員範圍的審計
參與改革的人員範圍應為在職局級及以下人員。不符合政策範圍的人員,如非在職人員、非在崗人員,不計入補貼人數。
在職人員主要是指長期病假、因公出國(境)、因個人原因出國(境)等長期不在本單位工作的在職人員。在職編外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工作,但不納入本單位行政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人員,主要是各類借調人員。掛職地點(含異地交流,下同)和實習、鍛煉人員原則上按工資關系確定,實行工資發放補貼標準。未轉移工資關系已外出工作的,如在外地擔任領導職務並配有車輛的,將申報為參會人員,但暫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待其專車取消後按規定發放。
公車改革方案要詳細說明人員情況,包括核定人數、編制內實際人數、在崗人數、不在崗人數、局級及以下在崗人數。參加改革和不參加改革的局級領導幹部總數不得超過財政系統發放的工資數。統計截止時間根據參建單位出具的相關驗收證明確定。
2.對公務交通補貼的審計
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執行,即處級每人每月1.3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800元,處級每人每月500元。公務交通補貼統籌的,統籌比例是否按照北京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執行,即原則上不超過10%,並隨方案壹並報送單位統籌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公開透明。總體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參與單位自行制定。
經批準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參加改革人員的職級以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職務為準。根據核定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和各職級參加人數,估算各單位申報的公務交通補貼預算是否準確。
3.審核後勤人員安置費用預算
後勤人員安置方案是否符合北京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與後勤人員安置相關的必要支出預算是否合理。結合所需申報的物流人員,擬安置方式和目的地等。,重點是提前離崗的後勤人員和被辭退人員安置費用預算的合規性和合理性。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公車改革,服務人員安置費用主要是指對少數合同制服務人員的辭退補償。
4.公車取消和車輛預訂的審計。
原則上取消參加機構範圍內的壹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壹線執法執勤用車及其他符合規定的車輛。
審核保留和取消壹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的申請是否符合當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的規定,是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公車保留的數量和比例要本著改革和保障並重,改革後實現節約的原則。對擬註銷的車輛,應註明停駛、封存和移交處置的時間表。
在審計過程中,各辦事處應考慮預算單位的職責和職能以及整體人員規模,以批準擬保留的公務車輛的類型和數量。
(1)機要通信車輛審核:倡導中央在京單位和manubrium加入北京機要通信交換系統,按需租用並繳納費用。不具備加入系統條件且根據工作需要需要保密通信車輛的單位,原則上不超過2輛;
(2)應急車輛審核:根據參加改革單位的工作性質、人員規模、是否有緊急事項等實際情況,原則上不超過2輛;
因為機要通信車和應急車是可以調整使用的,所以在審核時要整體考慮。
(3)其他車輛審計:鼓勵單位主要負責人參與車改,遵循自願原則,因環境限制和工作需要取消公務用車的,以適當集中的形式為工作用車提供實物保障,不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根據本地化政策,應嚴格控制預訂數量。
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參加車改,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暫不納入改革範圍。保留時不得超過每40名離退休幹部(不含工人)配備1輛服務車的標準,據實核實,嚴格控制。
(4)執法執勤用車審核:允許配備預留執法執勤用車的單位僅限於201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專項治理工作中規定的117部門(系統)執法執勤單位。具體為:公安(含鐵路、民航等行業)、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含監獄、強制戒毒)、安全、稅務、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紀檢監察、交通運輸(海事)、海洋(海監)、農業(動植物檢疫、漁船檢驗、漁政漁港監督)等。)經國務院批準執法換裝的。涉及公務交通補貼扣除的,應當審查部門發布的公務交通補貼具體扣除辦法的合理性和合規性。此前,執法執勤專用專業技術車輛編制尚未核定的,原則上不再重新核定。二級及以下參評單位執法執勤用車保有比例原則上分別控制在50%和60%以內。執法執勤用車應嚴格限定在壹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不得配備。17部門以外的部門原則上不得審批綜合執法車。
(五)特殊專業技術車審核:除上述17部門(系統)外,確因工作需要,確需保留永久配備執行特殊任務專用技術裝備的特殊專業技術車,可按照北京市公車改革方案規定,結合其編制核定,按照從嚴從緊、保障公務需要的原則批準。
5.預算節約率計算審計
為實現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節約和控制公務交通支出的目標,應在地區改革總體方案中詳細說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節約率的計算過程及相關基礎數據的來源和口徑。節約率按照CRRC改革辦[2015]1號附件規定的公式計算,計算公式為:節約率=(1-改革後公務交通支出總額/改革前公務交通支出總額)*100%。
(其中:改革前公務交通總支出=改革涉及公務用車實際更新及新購費用+改革涉及公務用車運行費用+改革涉及服務人員費用+已實施車改部門交通補貼+其他相關費用;改革後公務交通總支出=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保留改革涉及車輛支出+保留改革涉及服務人員支出+其他相關支出。上式中,改革後公務交通補貼支出=各級參會人員發放補貼總額-執法執勤用車扣除補貼的超比例。改革中保留的涉改車輛支出,是指涉改車輛改革後保留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車輛、執法執勤車輛等車輛的運行費用,以及平均每年更新車輛的購置費用。其他相關費用是指與公務交通相關的其他直接費用,如集體公務差旅等。車改後車輛更新按10年計算,單價為1.8萬元。)
6.其他事項審計
上述審計內容以外的事項,按照上述文件要求進行審計。
四、工作要求
(壹)狠抓審計工作。審核人員在收到車改方案等數據時,應立即對數據的完整性進行預審核。預審發現資料不齊全的,應當退回申請人,並當面告知申請人所缺資料的詳細情況。資料齊全的,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2)嚴控政策壁壘。公務用車改革政策性強,審計人員要嚴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和本審計指南的要求開展審計工作。政策依據不明確的事項要及時向主任匯報,由主任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審議意見。重大問題也要向辦公室分管領導匯報,辦公室領導召開會議研究審核意見。
(3)加強溝通協調。各辦事處應在審計工作中建立規範的內部操作流程,並指定壹名聯絡員具體負責協調、溝通和總結匯報工作。匯總審計報告由業務二處起草並上報。
(4)規範審計意見。各辦事處應按照統壹格式出具審核意見並填寫審核意見表,並在審核意見中說明減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