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的權利是:
(1)監督權(包括知情權、檢查測試權、承包商選定的監控權、公司的參股權、項目審核權、獨立否決權);
(2)幹預權(包括特定情況下的幹預和乙方或項目公司違約時的幹預);
(3)項目變更權;
(4)其他。
2.甲方的義務是:
(1)補貼,(2)審批協調,(3)保持項目唯壹性,(4)交通設施配套銜接,(5)補償義務。
3.乙方的權利是:
(1)合理收益權,(2)工程退出權,(3)施工承包權,(4)其他。
4.乙方的義務是:
(1)投資(包括認繳資本、投資控制、運營成本控制);
(2)融資(包括建設融資和運營融資);
(3)穩定的股權;
(四)接受監督檢查;
(5)擔保(包括移交擔保、項目公司履約擔保和履約擔保);
(6)按期開工建設。
5.項目公司
(1)項目公司成立
(2)項目公司股東大會
(3)項目公司董事會
(4)管理組織
6.政府投資者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股東權利、設立監督機構的權利、監督承包商選擇的權利。
義務:監督義務、協調義務和其他義務。
由於相關文本不是官方公布的資料,現將摘要和附錄如下,供大家參考。
附件:XXXXXX高速公路投資協議合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壹、項目概述
(1)概述
(2)合作方式
㈢合作範圍
(四)合作期限
(5)工程質量要求
(6)操作和維護要求
(7)服務質量要求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壹)甲方的權利
1.監督權
1.1知情權
1.1.1監督管理乙方的出資、項目公司的設立、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運營管理、債務償還、收益分配、資產管理等。
1.1.2在項目合作期間,查閱、復制財務資料、建設運營計劃及報告、承包(服務)合同、項目公司股東會和/或董事會決議及其他與項目運營有關的資料。
1.1.3向社會公開披露不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合作項目的合同條款、績效監測報告、中期評估報告及重大變更或終止。
1.2檢驗和測試權
1.2.65438+
1.2.2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對項目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抽樣檢測。
1.3承包商選擇的監控權
除乙方或其內部成員在其資質範圍內承擔的工程和服務或自行提供的貨物外,其他工程、服務和貨物應在甲方的監督下依法發包..
1.4公司參股
1.4.1 XXXXXX公司,作為政府出資人代表,乙方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組建項目公司,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1.4.2在不改變政府出資人代表職責和權利的情況下,更換政府出資人代表,但更換後的政府出資人代表應具有與原出資人同等或更高的履行能力。
1.4.3同等條件下,乙方或其內部成員有優先持股權。
1.4.4在不影響項目運營的前提下,政府投資者代表持有的股權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轉讓。
1.5項目審核權
1.5.1在項目合作期內,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采用專門方法對項目的建設、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
1.5.2按照相關要求將項目納入動態審計和成本監管。
1.5.3將項目審計結果應用於本項目的績效考核。
1.6獨立否決權
1.6.1基於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考慮,否決與工程質量和安全相關的工程設計變更。
1.6.2拒絕基於公眾獲取服務的需要調整項目建設標準和範圍。
1.6.3基於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危害公眾利益拒絕本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1.6.4基於農民工工資和資金支付的安全性考慮,拒絕工程款支付。
2.項目幹預權
2.1特定情況下的幹預
2.1.1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介入本項目,進行統壹調度,依法臨時接管或征用項目設施:
(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財產安全或環境安全的風險;
(2)幹預項目以減輕或行使政府的法律責任;
(3)突發事件發生,並有理由認為該突發事件將導致人員傷亡、嚴重財產損失或環境汙染,並將影響項目的正常實施。
2.1.2上述超出本項目範圍的情況發生後,甲方應補償項目公司因其幹預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包括收入損失),或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補償;本項目範圍內的上述情況發生後,甲方不予賠償;
2.1.3如果甲方介入項目,應提前將介入事宜通知項目公司。在緊急情況下,應在幹預事項發生後48小時內向乙方說明幹預原因。
2.2發生違約時,乙方或項目公司介入
2.2.1如果乙方違約且在甲方期限內(不少於180天)仍未完成整改,甲方可介入本項目並代表乙方履行違約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義務..
2.2.2如果項目公司違約且未能在甲方期限內(不少於180天)完成整改,甲方可介入本項目並代表項目公司履行其違約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義務。
2.2.3因甲方幹預而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由違約方承擔,甲方有權追索。
2.2.4如果甲方的幹預仍未能補救乙方或項目公司的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2.2.5如因乙方或項目公司原因導致本協議終止,甲方或其指定機構有權免費使用與本項目相關的所有批文、資料和無形資產。
2.3除2.1和2.2中規定的情況外,甲方不得幹預項目公司或乙方的正常管理..
3.項目變更權
3.1在不改變技術標準、主要控制點和立交數量的情況下,有權在移交日期前的任何時候,根據交通發展和便利的需要,對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適當修改。
3.2如因本協議第3.1條導致工程費用增加,且增加的費用低於人民幣2億元,應視為已包含在項目設計預算中,由項目公司承擔;超過2億元的費用由雙方協商處理。
3.3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社會資本退出時限和收費期延長期限。根據合作項目合同確定的評估條件,甲方和項目公司* * *每10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1次評估,最後壹次評估應在收費期滿前12個月進行,實際交通量和其他收入之和為整個實際運營期最低需求交通量(對應工人可預測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的關鍵。委托第三方機構的費用由項目公司承擔。
實際交通量與其他收入之和在整個實際運營期內達到最低需求交通量(對應於工人可預測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的時間點,即為社會資本退出的時限,也是乙方與政府投資者代表就項目公司收入進行結算的日期。
在合作期滿時,如果整個期間的實際交通量和其他收入之和小於最低需求交通量(對應於工人的可預測交通量×(交通量的最低需求比)),甲乙雙方應根據最後壹次評估結果和國家法律政策協商確定收費期的延長期限。
4.其他人
4.1根據合作項目合同的約定對項目進行績效評估。
4.2享受政府投資者代表所享有的項目收益。
4.3享有政府、法律和本協議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津貼
這個項目不給予任何補貼。
2.協調審批
2.1負責項目的總體管理,協調並協助解決項目合作過程中需要政府解決的相關問題。
2.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XX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在其權限和管轄範圍內協助辦理項目公司的設立、項目融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的必要批準,並加快相關審批程序。
2.3下列條件完成後30天內與項目公司簽訂合作項目合同。
(1)項目公司已經成立,符合甲方要求;
(2)項目公司已按約定提交了合作履約保函;
(3)完成項目審批手續,將本項目納入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臺(管理庫)。
3.保持項目的獨特性
除本項目社會資本招標前國家和XX省已規劃的公路項目外,本項目左右兩側距離不超過25公裏、同方向建設壹級公路標準及以上,構成車輛實質性分流的,嚴格控制審批,本項目已達到設計能力或經常性嚴重擁堵的除外。
4.交通設施配套連接
協調解決與其他高速公路和交通道路及設施的銜接問題,以利於項目的銜接和交通的流入。
5.補償義務
觸發乙方提款時,應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對乙方進行補償,並保證及時足額到位。
6.其他人
政府、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壹)乙方權利
1.獲得合理收入的權利
1.1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取得本項目的投資收益。
1.1.1根據合作項目合同,在實際交通量與其他收入之和達到最低需求交通量(對應的可預測交通量×(最低需求交通量比例))之前,乙方應充分享有項目公司的收入;在整個實際運營期內,實際交通量與其他收入之和達到最低需求交通量(對應於工人可預測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後,乙方在與政府投資者代表結算項目公司收入後,不再享有項目公司結算日之後的收入。
1.1.2根據《合作項目合同》的規定,在合作期內,若實際交通量與其他收入之和小於最低需求交通量(預測交通量×(交通量最低需求比))時,甲乙雙方應根據上次評估結果及國家法規政策協商確定收費期延長期限。
1.2作為項目公司的股東,對項目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1.3同等條件下,享有政府投資者代表持股的優先購買權。
1.4項目運營期內,經甲方同意,轉讓乙方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獲取收益。
2.退出項目的權利
2.1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部分或全部退出本項目:
2.1.1甲方嚴重違約,在乙方期限內(不少於180天)仍無法完成整改。
2.1.2經XX省人民政府同意,甲方自願選擇終止合作。
2.1.3發生不可抗力,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履行或無法就合同變更達成壹致。
2.1.4合作期滿時,全期實際交通量與其他收入之和小於最小需求交通量(預測交通量×(交通量最小需求比))。
2.2乙方提款被觸發後,按以下方式處理。
2.2.1在2.1.1和2.1.2的情況下,項目公司將根據項目公司的股權減持情況對乙方進行補償。建設期內,補償按項目公司繳納的項目實收資本和乙方認繳的項目實收資本計算;運營期內,補償金額按照甲方和項目公司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乙方減少的項目公司股權計算..評估結果應根據項目現狀、剩余收費期限及其預期損益進行評估。
(2)在2.1.3的情況下,項目公司將按照乙方減少的項目公司股權補償乙方..補償金的計算依據為甲方和項目公司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 * * ×乙方減少的項目公司股權..評價結果應根據項目現狀進行評價。
(3)在2.1.4的情況下,項目公司將在結算日之前將所有收入支付給乙方..
2.2.3乙方退出項目後,甲方將全額退還乙方提交的剩余社會資本履約保函金額。
2.3乙方在收到補償或結算款項後,立即全部失去項目公司的股權。補償或結算的支付方式由三方協商確定。
3.建築承包權
3.1乙方或其內部成員在其資質範圍內能夠自行承擔項目的施工、生產或提供的,可以自行承擔。乙方或其內部成員承擔施工任務的,不得承擔監理、試驗檢測、監控量測、隧道超前地質預報、橋梁荷載試驗、工程竣工檢測等有相關利益的任務;不承擔建設任務的社會資本或其他聯合體成員、政府投資者代表不包括在內。
3.2乙方或其內部成員可依法采用專業承包或多專業總承包。采用多專業總承包的,有權依法直接對外專業承包。
4.其他人
4.1依法設立政府投資者代表的項目公司。
4.2根據法律和本協議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乙方的義務
1.投資
1.1認繳資本
項目資本金1.1.1不低於批準項目估算總投資的20%,並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最終確定(包括批準項目的批準意見、融資合同等。).乙方認繳的項目資本金為除政府投資者代表認繳金額以外的全部(其中聯合體牽頭人認繳的項目資本金為XX %;成員1認購項目資本的xx%;成員...認購項目資本的xx%;)。項目資本金不隨項目總投資的變化而變化,經批準的設計概算總投資超過經批準的工概算總投資的部分,全部視為籌資資金。
1.1.2項目資本金按照相關協議分期足額註入。
1.1.3做好項目資本金的籌集工作,確保認購的項目資本金全部及時到位,不以任何方式通過項目公司籌集應由乙方出資的項目資本金。
1.1.4認購的項目資本金應按計劃分期足額到位,在項目建設期間不得抽逃、擠占、挪用項目資本金,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資金籌集不足導致項目建設資金鏈中斷。
1.2投資控制
1.2.1應協助項目公司根據項目預計總投資控制項目投資。除約定由甲方或丙方承擔的費用外,如果最終總投資超過批準項目的估算總投資,乙方應按以下方式承擔超出部分(包括項目建設期間人工、材料和機械的單價變化):
(1)將超出部分註入項目公司,但不得相應收取這部分資金的收入和成本。
(2)如果乙方自行承擔工程的施工、生產或提供,超出部分應從合同費用中扣除。
1.2.2不得因降低工程質量、安全和服務功能而減少工程總投資。
1.3運營成本控制
乙方應根據合作項目合同規定的運營成本,協助項目公司控制項目運營成本。如果實際運營成本高於合作項目合同規定的運營成本,乙方應註入超出部分(包括人工、材料、機械等的單價變動。)進入項目公司,但不得相應收取這部分資金的收入和成本。
2.融資
2.1建設期融資
2.1.1乙方應充分發揮其財力優勢,全力協助項目公司進行多渠道融資,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降低融資成本,融資期限不低於25年。
2.1.2如果項目公司無法通過項目特許經營權質押獲得或完全獲得項目融資,乙方應依法依規為項目公司全面落實融資事宜,確保資金鏈的連續性,並應確保項目公司在項目施工圖設計批準後180天(或甲方批準的時間)內向甲方出具與金融機構就本項目有效的融資合同。
2.2運營期的融資
項目運營期內,如出現流動資金缺口,項目公司無法自籌資金,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向項目公司全額提供輔助措施,確保項目正常運營。
2.3如乙方為項目公司向股東提供貸款及其他資金,可計算資金成本,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
2.4乙方應免除甲方、丙方和政府出資人代表為項目公司獲得融資提供輔助措施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增加註資、股東借款、為項目公司提供擔保等。
3.股權穩定性
3.1實體權益限額
在項目合作期間,乙方應保持其內部股權穩定,並在其內部股權變動前書面通知甲方並征得其同意。
3.2項目公司股權限制
3.2.1在項目建設期內,乙方不得轉讓其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也不得調整項目公司的內部股權。如乙方股東成員存續未滿30年,則乙方領導在成員減持項目公司股權時,應購買該成員持有的股權,但法定退出或無償退出的除外。
3.2.2在項目運營期內,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轉讓或調整項目公司的內部股權比例。
4.接受監督檢查
在項目合作期間,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監督和管理,並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保證
5.1移交保證
除合作項目合同另有約定外,在項目合作期限屆滿後,保證項目公司按照合作項目合同的規定將項目無償移交給甲方或其指定機構。
5.2項目公司的履約擔保
確保項目公司按照合作項目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項目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5.3性能保證
5.3.1乙方承諾在項目合作期間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政策,向公眾提供良好的高速公路通行服務。
5.3.2乙方承諾遵守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相關職責,保證項目公司按照合作項目合同的規定完成項目建設和運營,並在合作期滿後無償移交給甲方或其指定機構。
6.如期開工
6.1項目計劃於XX年XX月XX日或甲方認可的日期前全面開工建設,建設期4年。
6.2如果由於建設程序和國家經濟政策的影響,融資或開工不能順利進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可延期開工和移交..
7.其他人
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項目公司
(壹)項目公司的成立
1.組織形式
1.1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0天內,按照“同股同權,同股不同利”的方式,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項目法人;項目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外債。
1.2乙方應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確定項目公司的章程,項目公司的章程應經甲方認可後方可簽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登記備案的公司章程(復印件)應提交甲方備案。
1.3項目公司的人員和機構設置應符合《關於進壹步加強公路項目建設單位管理的若幹意見》(交公發[2011]438號)的要求,同時應符合投標時乙方提交的項目實施方案中承諾的條件,並在項目公司成立後按相關要求通過備案;
1.4乙方和政府投資方* * *代表及派駐項目公司的管理人員(具體人員安排由雙方協商確定)。政府投資者代表派駐的人員應滿足項目綜合監管的需要。
1.5項目公司股東代表及其員工不得在設計、施工等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中擔任中層以上領導職務。
2.註冊資本
2.1項目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股東變更及股權轉讓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甲方批準..項目資本金扣除註冊資本後,應以資本公積形式進入項目公司。
2.2註冊資本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的需要按時足額繳納。
3.註冊地
項目公司的註冊地點應為甲方批準的項目所在地..
4.營業範圍
4.1投資建設本項目;
4.2管理項目,對通過項目道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的車輛進行收費;
4.3管理項目公路的公路設施及附屬設施;
4.4管理項目公路沿線許可範圍內的廣告、餐飲、汽車旅館、商店零售、汽車及機電維修、汽車配件、充電樁、燃油銷售及公路工程等相關服務。
4.5甲方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項目公司股東大會
1.投票權
項目公司設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項目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根據項目資本金認繳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大會決議
2.1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決議內容根據公司章程確定。
2.2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必須經代表股東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才能通過。但政府出資人代表基於法律法規和社會利益,有權壹票否決。
2.3股東大會作出的特別決議須經全體股東通過。
㈢項目公司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1.1董事會由股東* * *和委派人員組成,設董事長壹名。
1.2項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為董事長。
2.董事會決議
2.1董事會決議分為壹般決議和重大決議,決議內容根據公司章程確定。
2.2董事會的重大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所有董事同意方為有效。
2.3壹般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同意方為有效,但政府投資者代表派出的董事基於法律法規和社會利益有權壹票否決。
(四)經營管理機構
1.項目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實行總經理領導下的經營責任制。管理層成員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總監組成。
2.總經理在董事會的授權下行使職權。
動詞 (verb的縮寫)政府投資者代表
(1)權利
1.股東權利
1.1經XX省人民政府同意,政府投資者代表認繳的項目資本金為人民幣(大寫)¥XXXXXXXXX元(人民幣XXXXXXXX萬元),與乙方共同組建項目公司* * *。政府投資者代表認繳的項目資本金數額是固定的,不隨投資總額和項目資本金比例的變化而變化。
1.2作為項目公司的股東,按所認繳的項目資本金比例對項目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2.成立監督機構的權利
采用二級監理機構的,有權選派監理人員直接成立總監辦對工程進行監理,但應經甲方同意,並報省交通廳備案。
3.承包商選擇的監理權
乙方或其內部成員對工程項目、服務、貨物采取多專業承包,依法從事專業承包的,有權對其承包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2)義務
1.監督義務
1.1作為政府指定投資人,代表政府參與項目公司的經營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報告項目公司的經營情況。
1.2在參與項目公司相關事項決策的過程中,要自覺站在政府的角度維護政府、甲方、丙方和公眾的利益。
2.協調義務
2.1協助項目公司協調項目沿線地方關系,為項目順利實施創造有利條件。
2.2充分發揮財力優勢,協助項目公司進行多渠道融資,降低項目全生命周期的融資成本。
2.3無條件接受甲方更換政府投資者代表身份。
3.其他義務
遵守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相關職責,保證項目公司按照合作項目合同的規定完成項目建設和運營,並在合作期滿後無償移交給甲方或其指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