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正常更稅務登記(稅務登記證件出具)
(壹)辦理地點:行政審批中心 各辦稅服務廳
(二)申請條件:
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行政審批中心或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也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行政審批中心或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資料要求:
1、企業納稅人申請壹般稅務登記變更,除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稅務登記變更表》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涉及納稅人名稱變更的,應提供:
①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②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③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2)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提供:
①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②公司股東會決議或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任職書復印件;
③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④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3)涉及註冊地址變更的,應提供:
①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②新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出租方為個人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需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③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4)涉及經營範圍變更的,應提供:
①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②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5)涉及登記註冊類型、單位性質變更的,除應提供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外,應視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如企業改制變更,需提供有關部門的改制批復。
二、跨區變更稅務登記
(壹)辦理地點:行政審批中心 各辦稅服務廳
(二)申請條件:
市區各分局、各縣(市)局稅務分局之間納稅人發生因實際經營地址發生變化需要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以及因從事房地產、建築業、交通運輸業等需要轉至專業管理分局管理情形的,屬於本業務範圍。跨區變更登記業務包括遷出業務處理和遷入業務處理。對屬跨市區、跨各縣(市)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要求,由遷出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遷入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三)資料要求:
(1)《稅務登記變更表》;
(2)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3)變更後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決議及證明文件;
(5)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如:發票領購簿、委托代征證書和代征票證等)。
(四)辦理時限:窗口受理,符合條件,當天辦結。
(五)註意事項:
(1)納稅人申請跨區稅務登記變更,資料齊全的辦稅服務廳當場受理。
(2)內部流轉遷出分局管理員進行審核確認、完成遷出資料的準備,以及遷出分局分管局長進行意見的簽署。
(3)資料內部流轉至行政審批中心,行政審批中心負責完成跨區變更業務所涉及的系統操作。
(4)對納稅人持經遷出分局審核同意遷出的《稅務登記變更申請表》,符合條件,行政審批中心當場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