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免稅。
至於這裏說的“津貼補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津貼補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支付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繳個人所得稅的其他津貼補貼。
稅法規定,按照國務院法律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和按照國務院法律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他補貼、津貼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_1994_89)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在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中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津貼;
2.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不計入基本工資補貼總額、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副食補貼;
3.兒童保育補貼;
4.差旅補助和餐飲補助。
註:國稅Fa _1994_89只是部分無效,以上條款仍然有效。
針對部分單位濫用“誤餐津貼”免稅規定的情況,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津貼範圍確定的通知》(財稅_1995_82)補充道:國稅發_1994_89號文件規定,誤餐津貼不征稅,也就是說根據財政部門的規定,個人不能在市區或郊區工作出差。因此,壹些單位以漏餐補貼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以根據上述壹系列規定,公司補貼生活費,給員工(直接補貼),需要並入工資和稅收。
但據多次網上采訪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官員,在回答網友提問或解讀季度政策時,均明確回復稱,對於沒有具體量化到個人的補貼或補助,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比如工廠向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費工作餐,但個人無法直接發現。
二、特殊臨時生活困難補助免稅
對於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由於沒有明確的範圍,實踐中很難界定。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生活補貼範圍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
1.上述生活補助,是指用人單位因某些特定事件或者原因,按照國家規定從留用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納稅人或者其家庭的臨時生活困難補助。
2.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福利費的範圍,應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1)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補貼和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腦等不屬於臨時性困難補助性質的費用。
3.以上規定自1998 11起執行。
特別說明:雖然個人所得稅法再次修訂,但國稅發[1998]第155號仍然有效。作為企業財務人員,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從福利費、工會經費中發放給職工的補貼、補助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但在國家沒有統壹規定的情況下,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需要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進行個人所得稅。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月餅稅”和“粽子稅”。
所以,可以免稅的性困難專項臨時補助,壹定是針對特殊事件中的特殊人群,幾乎不可能人人有份。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
至於這裏說的“津貼補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津貼補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支付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繳個人所得稅的其他津貼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