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依法催收磋商記錄:格式沒有具體規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記錄,例如E-mail、信函等,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進行過催收和磋商的記錄。
2.納稅人近三年來與債務人無經濟往來的承諾:納稅人需要提供書面的承諾,聲明與債務人近三年沒有經濟往來,並確保此承諾的真實性。
3.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需要由具備相關資質和信譽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具體的中介機構可以是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
總結起來,要在所得稅匯算中扣除超過三年未收回的應收賬款的壞賬,公司需要提供納稅人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納稅人與債務人近三年無經濟往來的承諾以及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補充資料:
在具體操作時,還需註意以下事項:
1. 納稅人應確保催收磋商記錄的內容真實、完整,並保留相應的證據材料。
2. 納稅人提供的債務人無經濟往來的承諾應明確、具體,確保承諾的真實性,並在需要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 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應具備相關資質和信譽,在選擇中介機構時可咨詢稅務機關或其他專業人士的建議。
通過提供上述資料,公司可以申報並在所得稅匯算中扣除超過三年未收回的應收賬款的壞賬,減少稅負負擔。如有具體疑問,建議咨詢專業稅務機構或稅務專業人士的意見,以確保操作的準確性和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