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電話費
2、單位上網費
3、單位汽車油費
4、單位汽車保養維修費
5、單位汽車保險費
6、財產保險費
7、非福利性質人員保險費
8、統壹工作服
9、勞保費
10、房租(含個人)
11、不動產購置費
12、不動產在建工程
13、裝修費
14、水費
15、電費
16、供暖費(非居民)
17、物業費
18、快遞費
19、各機構(非社會團體)會員費
20、培訓費
21、住宿費(含企業本地)
22、會議費
23、綠化費
24、修繕費
25、銀行手續費
26、銀行的函證費
27、資信證明費
28、第三方擔保費
29、辦公用品費
30、審計費
31、報刊雜誌費
32、中介服務費
33、廣告費
34、法律咨詢服務費
那些發票必須要填寫備註欄次
情況壹:運輸服務開具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其中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
情況二: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
情況三:提供建築勞務開具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其中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中的內容除了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和項目名稱,還要打印"YD"字樣.
情況四: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發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國稅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還要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情況五:差額開票功能開具的發票必須要有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情況六:預付卡業務開票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單用途卡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壹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況七: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開具發票的必須備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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