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正方體在分立時確認的正方體資產和負債僅限於正方體賬面上原來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分立時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2.cube在分立中取得的cube的資產和負債的原賬面價值保持不變,cube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不因分立而發生變化。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來看,本次交易或事項只是其已經控制的資產和負債的空間位置的轉移,原則上不應該影響所涉及的資產和負債的定價基礎的變化。3.分立方體得到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調整與所有者權益相關的項目。分割後的立方按分割前原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入賬,轉讓資產賬面價值與轉讓負債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股東投資增加所有者權益。增加所有者權益時,按協議約定的股數(即已發行股份的總面值)增加股本,調整剩余資本公積(超額資本價格或股本溢價)。4.立方在事業部轉讓的資產負債凈額調整為所有者權益相關項目,不反映資產負債處置損益,不影響事業部當期利潤表。被分割的立方應當按照所轉移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所轉移負債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所有者權益。調整被分割立方的所有者權益時,如有註銷股本(分割協議約定的股份總面值),應先調整股本,再調整資本公積(超額資本價格或股權溢價)。資本公積余額不足以沖減的,應當沖減留存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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