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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工資個人所得稅應該誰來交

法律分析:公司交的個人所得稅是從職工工資裏扣的,公司裏給交壹部分,還有壹部分要自己交的,大部分公司都是從工資裏扣的,公司財務會告訴的。原則上是這樣規定的,如果納稅人要求開具完稅憑證的話,稅務機關必須開具;如果納稅人沒有要求的話,稅務機關可以合起來只開壹根。所以,的要求要由代扣方來傳達,同時由代扣方將完稅憑證轉交本人。至於郵寄給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公司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是以公司的名義匯總繳納的,開出的稅票也是公司的名字,不會按每個人開票,不然會給報稅人員和稅務機關造成很大的浪費,所以不會給每個人出具納稅憑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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