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壹條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
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個人領取壹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壹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壹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對於此前已發生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壹次性補償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