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壹:
疫情期間,公司復工時為預防新型冠狀病毒,統壹購買口罩發放給員工上班時佩戴,屬於“應付員工工資-福利費”範疇。
更正:上述理解有誤,應屬於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勞動保護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稅。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第十五條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
第五十四條勞動保護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為員工配備或者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發生的支出。
誤區二:
疫情期間,我們買了壹批口罩,通過紅十字會捐給了災區。因為我們買口罩的時候拿到的是普通發票,沒有增值稅抵扣,所以不用像賣口罩壹樣交增值稅。
更正:以上理解是錯誤的。雖然是公益捐贈,但增值稅也應視為銷售,與增值稅壹並繳納。當然,在特殊情況下,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向貧困地區捐贈,免征增值稅。
參考:
1.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於捐贈扶貧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09號)第壹條規定,
誤區三:
疫情期間,我們上班。為了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我們給上班的員工發口罩補貼,讓他們自己買。這部分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更正:以上理解是錯誤的。企業以此名義向員工發放的各種口罩補貼,應並入當期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務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所得。
誤區四:
疫情期間,我們是壹家發放口罩等衛生防護用品的公司。由於倉庫管理員的責任,最近倉庫裏丟失了大量口罩。這部分虧損屬於正常虧損,進項稅不需要轉出。
更正:以上理解有誤,列舉了非正常損失,只有兩種原因造成的六種情況:因管理不善導致商品被盜、丟失、發黴變質;因違法違規被依法沒收、銷毀或者拆除的貨物或者不動產。
所以妳公司被盜造成的損失屬於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需要轉出。
參考:《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
誤區五:
疫情期間,我們生產企業生產的壹批口罩因問題報廢。這部分虧損可以直接計入虧損,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需要任何資料備查。
更正:以上理解是錯誤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填寫《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和納稅調整清單》,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8號)第壹條明確規定,企業只需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保存備查。
二、哪些費用屬於職工福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壹)未單獨履行社會職能的企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和維護費用,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勞務費。
(二)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
第三,會計應該如何核算公司購買口罩的成本?
1.公司買了口罩分發給員工上班戴。建議包含勞動保護費。
借:管理費等。-勞動保護費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款:銀行存款
2.公司也買不到口罩,每人每月出200元讓員工買口罩上班。建議納入職工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等。-職工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公司購買了壹批口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給武漢市相關機構和醫院。
借:庫存商品等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庫存商品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4.公司沒有購買口罩等物資,直接捐贈現金。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款: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