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公司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原股東大會決議。(全體老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主要內容:轉讓涉及的當事人、轉讓的股權份額及股權轉讓價款優先權的行使、受讓方及其他股東等。股權轉讓後公司的股本結構;
2.股權轉讓協議。(轉讓雙方簽字,自然人簽字,他人蓋章)主要內容:協議雙方名稱;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轉讓股權的交割日期;股權轉讓款的交付日期和方式;簽訂協議的時間、地點和有效方式;其他內容(包括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協議雙方認為需要澄清的。
3.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新壹屆股東大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作出決議。(全體新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主要內容:因股東變更而涉及的其他變更。
4.有董事會、監事會的,應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董事會成員(3-13)和監事會成員(3人以上),並說明上述人員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提交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任命總經理;提交監事會決議,選舉監事會主席。
不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大會決議,根據公司章程聘任或選舉執行董事(65,438+0)和監事(65,438+0-2),聘任總經理,並陳述上述人員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修改或修訂公司章程。修改書應當載明修改後的完整內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將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註冊資本認繳制,是新修訂公司法最突出的亮點。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
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並記載於公司章程。這項改革有利於個人創業,促進我國信用體系的建立,推動資源配置方式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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