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紅頭文件”並不是壹個法律術語,而是“各級* * *機關(多為中央級)下發的帶有紅色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通稱。從制定機關的權限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19較大的市的人民,以及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和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機構。壹般的“紅頭文件”可以在行政工作需要時,由具有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其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紅頭文件”,字面上是標有紅頭文件和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發布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發布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為明確某些工作事項而發布的文件。
狹義的“紅頭文件”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公民和組織發布的,對公眾具有約束力,涉及其權利義務的文件,即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公眾關心的應該是狹義的“紅頭文件”。現在大部分公司都把它當成機密文件、雇傭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
如何寫好員工考勤管理的紅頭文件,嚴肅勞動紀律的通知?。。
只需附上管理系統。
公司部門:
最近我公司部分員工勞動紀律松懈,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日常工作和公司形象。經行政辦公會研究,並報公司總經理批準,決定於近期整頓勞動紀律,現以* * *管理制度印發給妳們,請各部門主管領導認真組織學習。研究後,行署將組織人員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落實。對於壹些明知故犯的員工,將按照規定從重處罰。
特此通知
附屬系統
文件管理方法是5S嗎?文件管理方法是5S嗎?5S即現場管理方法,即整理、整頓、清掃、清潔、掃盲。文件管理措施是指文件的制定、修改、廢棄和歸檔。
當局出臺的管理辦法壹定是紅頭文件嗎?機關發布的管理辦法可以有紅頭文件,也可以沒有紅頭文件,並加蓋機關印章。
公司的各種制度和辦法是否以紅頭文件下發,公司下發這些制度的決定要以紅頭文件下發,這些制度可以作為決定的附件下發,不用紅頭文件。
如何優先處理公司紅頭文件1,嚴格執行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為了規範規章的制定程序,國務院頒布了《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許多部門也制定了自己的規章制定辦法。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也應符合壹定的操作程序,經過必要的程序和合理的步驟,使行政機關的這壹抽象行政行為具有針對性,更加科學合理。
2.實行公開公平的制度。在制定規範性文件時,應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於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也應當聽取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增加規範性文件的透明度。規範性文件形成後,應當及時公布,便於實施,更有利於群眾的參與和監督。
3.嚴格劃分制定權限。對不屬於本級管理的事項,不得超越權限制定文件,及時相互溝通,對屬於上級權限的事項要及時請示,不得用規範性文件代替需要創制法規的事項。同時,在制定規範性文件時,要加強內部職能部門的協調,建立嚴格的會簽制度,對涉及法規的內容要有法制部門的意見。
4、加強對規範性文件的監督檢查。規範性文件的監督包括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其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檢查,對違法的文件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行政機關的內設法制辦公室應當定期清理本部門的文件,建立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
公司的紅頭文件都是內部發布的嗎?我國法律法規中沒有“紅頭文件”壹詞的表述,但通常用來表述的詞語是“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 * *法規(在法律上均稱為行政法規)”,這些都是我國現階段的法律形式。除了這些屬於“法律”範疇的詞語外,還有用來表示“行政措施、決定、命令、指示和規定”的詞語。例如,憲法第89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的職權包括“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憲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在《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中,有壹類是“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是否意味著有些決定、命令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即行政法上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第七條采用“行政法規”。此外,在壹些法律法規中,除“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統稱為“其他規範性文件”。比如《行政處罰法》第14條規定“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法》第17條也規定“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那麽“紅頭文件”與“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指示等規範性文件”是什麽關系呢?
為了搞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壹些學者對“紅頭文件”概念的定義:
第壹個定義:“紅頭文件”是行政文件的俗稱,因文件首頁的紅色前綴而得名,主要指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協調和控制過程中形成的各類信息記錄。主要指“規範性紅頭文件”,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政策、行政命令、行政決定、行政裁決、行政措施、行政組織職能和工作程序,以及各種管理標準。
第二個定義:“紅頭文件”是壹個通俗的說法,壹般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有關機關和部門制定和發布的非立法性文件,包括規定抽象事項的文件。因為以各級國家政權機關名義發布的措施、指示、命令,代表國家行使各種管理職權,要設定為國家政權機關職權的“紅頭文件”,所以稱為紅頭文件。
從以上兩個定義來看,“紅頭文件”的範圍和性質是不同的。
按照第壹種定義,企業不能發紅頭文件。
按照第二種定義,從原* * *集團企業到公司企業,按照以前的工作習慣,保留了發紅頭文件的做法。到現在也沒有文件規定這些企業不能發紅頭文件。
暫且不評價這兩種定義的優劣,我們先來考察壹下現實生活中“紅頭文件”的幾個特點。
從其外在形式來看,“紅頭文件”必須以文件首頁的紅色前綴命名,而文件的非紅色首頁不屬於“紅頭文件”。因此,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屬於“紅頭文件”的範圍。從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紅頭文件”來看,有幾個特點:
第壹,題材廣泛。不僅有行政機關,還有非行政機關。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等行政機關,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及其所屬部門;非行政機關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組織等,這些主體在行使管理職能時,會下發“紅頭文件”;
第二,程序的不確定性。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比如,制定法律必須遵循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程序;制定行政法規應當遵守《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但現實中大量“紅頭文件”的制定並沒有統壹的規定。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有時是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制定的,對其他非行政機關制定的“紅頭文件”沒有程序性規定。
第三,形式的多樣性。我國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壹般有“法律、法規、規定、辦法、實施意見、實施細則”等多種形式,但我國“紅頭文件”的名稱形式多樣,使用混亂。根據我國2001年6月0日起施行的《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意見》,可以推斷有以下幾種:命令(或令)、決定、公告、通知、通報、通告、答復、指示、意見、函件。在行文格式上,“紅頭文件”沒有像行政法規、規章那樣有章、節、條、款、總則、分則、附則等相對完整的結構。它們通常包括簽發機關的標識、簽發的文件數量、標題、正文和註釋。
公司發紅頭文件需要加蓋公章嗎?公司的紅頭文件是正式文件,必須加蓋公司公章。此外,還必須有文件簽發人、報告單位、復印單位、文件數量等。
公司的紅頭文件起什麽作用?法律效力如何?這是公司的內部文件,只對公司員工有效,沒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有爭議,可以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