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存在以下法定情形:1。公司被宣告破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2.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依法解散並進行清算;3.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字[2016]第253號)精神,簡易註銷的適用範圍是指取得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二、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企業,應先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欄向社會公告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有關信息及所有投資人的承諾(註意,投資人應自行簽名,不得代簽),公告期為45天(自然日)。同時,登記機關要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企業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相關信息推送至同級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告期內,相關利益主體和政府相關部門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欄目中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並簡要說明理由。公告期滿後,企業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簡易註銷登記。企業應在公告期結束後30天(自然日)內向登記機關正式提交簡易註銷申請。因為企業沒有註銷涉稅信息,稅務部門在公示期間應該會質疑,所以工作人員提醒妳註銷涉稅信息是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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