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視同銷售。
(壹)將貨物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使用自產或委托貨物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
(八)將生產、委托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2所得稅也要看用途,基本不離開企業不算銷售;
(2)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的通知》。
(3)個人所得稅:“
1.企業為股東購買汽車。企業為股東購買汽車時,在稅務處理實務中應根據企業的經濟類型分別處理:
1.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為個人投資者購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支出,用企業資金購買汽車、房屋等財產性支出, 應當作為企業對投資者個人的利潤分配,並入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
2.其他企業為個人投資者購車。財稅[2003]158號規定,投資者取得的收入,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允許合理扣除部分收入。
3.企業給非股東員工買車。企業為非股東員工購車,員工應將取得的收入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形式向職工提供福利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5]115號)規定,企業為符合壹定條件的職工購買車輛時,在車輛發票上填寫職工姓名,並約定職工在企業工作達到壹定年限,車輛所有權全部歸職工所有個人實物收入應在取得實物當月按相關憑證上註明的價格並入工資薪金所得,並可在按企業規定取得財產所有權所需的工作年限內(超過5年按5年計算)按月平均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