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五條第壹款關於“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以及“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所得稅減征問題已報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就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壹、凡符合《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準》所列的六類殘疾(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中視力殘疾屬於盲類別的;聽力殘疾、言語殘疾屬於二級(含二級,下同)以上級別的;肢體殘疾屬於二級(中度)以上級別的(身體正常發育的佛儒除外):精神殘疾屬於中度(二級)以上的;智力殘疾屬於中度以上智力水平以及孤老人員和烈屬,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殘疾人征免個人所得稅範圍的批復》(國稅函329號)所列此類納稅人的具體所得項目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凡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生產、生活設施嚴重毀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在遭災後兩年內(包括遭災當年,但不包括遭災前的時間),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具體減征幅度為:第壹年減征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70%,第二年減征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50%。
三、關於殘疾人和嚴重自然災害的認定問題殘疾人必需同時持有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和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證才能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
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由遭災所在地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地方稅務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四、上述規定的減免稅,由納稅人申請,按下列權限審批
(壹)北京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減征稅額5萬元以下的,其它所得減征稅額3萬元以下的,由各區地方稅務局審批。
(二)其它省市縣的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減征稅額3萬元以下的,其它所得減征稅額兩萬元以下的,由企業所在地直屬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減征稅額超過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規定權限的。壹律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五、上述有關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補充: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五條第壹款關於“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以及“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所得稅減征問題已報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就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壹、凡符合《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準》所列的六類殘疾(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中視力殘疾屬於盲類別的;聽力殘疾、言語殘疾屬於二級(含二級,下同)以上級別的;肢體殘疾屬於二級(中度)以上級別的(身體正常發育的佛儒除外):精神殘疾屬於中度(二級)以上的;智力殘疾屬於中度以上智力水平以及孤老人員和烈屬,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殘疾人征免個人所得稅範圍的批復》(國稅函329號)所列此類納稅人的具體所得項目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凡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生產、生活設施嚴重毀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在遭災後兩年內(包括遭災當年,但不包括遭災前的時間),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具體減征幅度為:第壹年減征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70%,第二年減征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的50%。
三、關於殘疾人和嚴重自然災害的認定問題殘疾人必需同時持有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和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證才能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
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由遭災所在地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地方稅務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四、上述規定的減免稅,由納稅人申請,按下列權限審批
(壹)北京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減征稅額5萬元以下的,其它所得減征稅額3萬元以下的,由各區地方稅務局審批。
(二)其它省市縣的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減征稅額3萬元以下的,其它所得減征稅額兩萬元以下的,由企業所在地直屬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減征稅額超過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規定權限的。壹律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五、上述有關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