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新車時,需取得機動車統壹銷售發票,該發票具有抵扣聯,可用於抵扣增值稅;稅額計算比例為17%
2、購買二手車時,取得的是二手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由於沒有抵扣聯,因此不能用於抵扣增值稅
3、在開具新車發票時,應要求填寫購買公司的稅號,而非組織機構代碼,以確保發票能夠通過認證,用於稅務抵扣。
公司購車抵稅的相關稅種:
1、增值稅:購買車輛時支付的增值稅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2、車輛購置稅:購車時需繳納的車輛購置稅通常不能抵扣,但會計入車輛成本;
3、企業所得稅:車輛折舊費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作為費用扣除;
4、車船使用稅及車輛保險費:這些稅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可以作為費用扣除。
綜上所述,公司購買新車時需取得具有抵扣聯的機動車統壹銷售發票,可用於抵扣增值稅;而購買二手車時,由於沒有抵扣聯,無法用於抵扣增值稅。此外,在開具新車發票時,應填寫購買公司的稅號以確保發票能夠通過認證,用於稅務抵扣。
法律依據: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壹)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加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五)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裏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