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納稅人需變更主管稅務機關或更改繳稅賬戶必須重新簽訂三方協議。要更改納稅人的姓名,應在更改稅務登記之前終止原始協議,然後再進行稅務登記更改。 稅務登記更改完成後,將從主管稅務機關獲得新的稅收協議,銀行將重新簽署第三方協議。對已簽訂了稅庫銀三方協議的,如因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納稅人名稱變更、繳稅賬戶戶名變更、繳稅賬戶賬號變更等原因,需終止委托銀行劃繳稅款,可通過上海市電子稅務局辦理撤銷稅庫銀三方協議申請,期間不需要納稅人往返稅務機關。
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同壹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人擬定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下列同行業或者不使用行業、經營特點表述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壹)已經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外;(二)已經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或者受讓企業名稱的除外;(三)被撤銷設立登記或者被撤銷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使用企業名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或者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企業登記機關的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企業登記機關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後,企業登記機關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