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貼收入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81號)“企業取得的國家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以外,均計入本年度補貼收入實際收到的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補貼收入,妳的已經被認定為免稅收入,還需要註意的是,不能排除與免稅收入相關的支出和費用項目,如果排除了就要交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可以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取得的燃油補貼符合文件規定條件的,可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工作保障補貼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政府補助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要看是否能滿足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根據財稅[2011]70號文件:
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1.企業能夠提供明確資金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3.企業對資金和資金發生的支出分別核算。
職業保障補貼發放中央有文件,地方也有文件,發放時會有每批的具體撥付文件,所以滿足第壹個條件;關於職業保障補貼的申請用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65 438+04]76號文件也明確規定,職業保障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貼、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費用。
因此,企業在領取職業保障補貼時實際上可以有兩種選擇:
第壹種方案是按非應稅收入處理,所以要準備好相關憑證,在企業內部對崗位穩定補貼對應的專項支出單獨建賬進行核算;
第二種選擇是作為正常的應稅所得處理,可以直接當期繳納所得稅。
從短期來看,兩種處理方式存在差異,但由於非應稅收入對應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以時間性差異的最終結果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