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規定,筆者制定如下稅收籌劃方案。
方案壹、由甲企業單獨捐贈。
1.準予扣除標準120萬元。
2008年甲企業預計實現利潤總額1000萬元,12%12以內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準予扣除,準予扣除標準為120萬元。
準予扣除標準=1000x12%=120(萬元)
2.不準扣除部分80萬元。
公益性捐贈120萬元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
不準扣除部分=200—120=80(萬元)
3.增加的稅務負擔20萬元。
不準扣除的公益性捐贈80萬元,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率為25%.由此增加稅務負擔20萬元。
增加的稅務負擔=80×25%=20(萬元)
甲企業除捐贈200萬元外,還要負擔2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由此該集團需實際支付資金220萬元。
方案二、由乙企業單獨捐贈。
1.準予扣除標準96萬元。
2008年乙企業預計實現利潤總額800萬元,12%以內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準予扣除.準予扣除標準為96萬元。
準予扣除標準=800x12%=96(萬元)
2.不準扣除部分104萬元。
公益性捐贈96萬元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
不準扣除部分=200—96=104(萬元)
3.增加的稅務負擔26萬元。
不準扣除的公益性捐贈104萬元,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率為25%。由此增加稅務負擔26萬元。
增加的稅務負擔=104x25%=26(萬元)
乙企業除捐贈200萬元外,還要負擔26萬元的企業所得稅,由此該集團需實際支付資金226萬元。
方案三]由甲、乙企業***同捐贈。
1.甲企業在準予扣除標準範圍內捐贈,其余部分由乙企業捐贈。
(1)甲企業捐贈120萬元。
2012年甲企業預計實現利潤總額1000萬元,12%以內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準予扣除。準予扣除標準為120萬元,甲企業實際捐贈120萬元,準予全額扣除,不用繳納所得稅:
(2)乙企業捐贈80萬元。
2012年乙企業預計實現利潤總額1000萬元,12%以內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準予扣除.準予扣除標準為96萬元,乙企業實際捐贈80萬元,準予全額扣除,不用繳納所得稅。
由此,除甲、乙兩企業***同捐贈200萬元外,該集團不需再支付任何額外稅款。
2.乙企業在允許扣除標準範圍內捐贈,其余部分由甲企業捐贈。
(1)乙企業捐贈96萬元。
2012年乙企業預計實現利潤總額800萬元,12%以內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準予扣除.準予扣除標準為96萬元,乙企業實際捐贈96萬元,準予全額扣除,不用繳納所得稅。
(2)甲企業捐贈104萬元。
2012年甲企業預計實現利潤總額1000萬元,12%以內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準予扣除,準予扣除標準為120萬元,甲企業實際捐贈104萬元,準予全額扣除,不用繳納所得稅。
由此,除甲、乙兩企業***同捐贈200萬元外,該集團不需再支付任何額外稅款。
3.甲、乙企業在各自允許扣除標準範圍內捐贈,且雙方捐贈的數額合計為200萬元.也不會增加集團的稅務負擔,道理同上。
根據以上分析:方案壹,該集團除捐贈200萬元以外,還需負擔20萬元的所得稅;方案二,該集團除捐贈200萬元以外,還需負擔26萬元的所得稅;方案三。該集團除捐贈200萬元以外,不需負擔任何所得稅。顯而易見,方案三對該集團來說.無疑是最優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