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招用“退役士兵”可以減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文相關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
二、企業招用“失業人員” 可以減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文相關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
三、企業招用“殘疾人員” 可以減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文相關規定,對符合安置殘疾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文相關規定,對符合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條件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四、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 可以減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文相關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
五、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可以減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文相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六、企業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減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文相關規定,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