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條件
從事生產經營的支付單位從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算,非生產經營單位從成立之日起算。
1、社會保險登記表4份(原件)
2.1營業執照、批準設立證書或其他獲準執業證書復印件(原件及復印件)
3.1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統壹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原件及復印件)
4.1銀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6.法人任職文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法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和材料。
1.用人單位提交相關報名材料;?
2、由社保機構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3.材料齊全的,由浙江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出具社會保險登記證明或註銷社會保險登記;不完整的,及時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
搬運材料:
營業執照(單位成立批準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施工企業需提供工程合同、工傷登記申報表、地稅完稅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