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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公司員工辦理退休勞動保護手續?

壹、勞動保險制度1948 65438+2月東北管委會頒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臨時勞動保險條例》1951 2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的建築企業剛剛成立,不具備執行該條例的條件。同年,在哈爾濱,國家建設部工業建設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第壹機械部電力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壹建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壹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都按《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有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根據1979,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務院104號通知精神,實行退休制度。二。國營建築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處理職工辭職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按這兩個文件執行。1978國務院頒布《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均按這兩個文件的規定執行。1978之前,市住宅二公司(原市房產局維修公司)實行勞保制度,其他集體企業不實行勞保制度。1979年7月黑龍江省建委、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26號、黑勞保字[1979]7 . 1989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廳共同制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統籌實施後,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執行,退休、退職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經濟情況執行:經濟條件好、積累資金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準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對經濟條件差、資本積累少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準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逐項降低10%(因工致殘的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沒有積累資金的企業,按照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限額發放,即職工每月退休費按照25元發放,退休生活費按照20元發放。文件下發後,集體建築企業為應退休的職工辦理了退休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發放。從65438到0990,國家提高了退休人員的工資。根據哈發1990號文件,退休職工生活費不低於40元,退職職工退休費不低於50元,60元的規定。市建設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二公司除外)為2924名低保不達標人員(占退休職工91%)增加生活費和退休金。月增額52772元,年增額633264元。人均月薪18元,年薪216元。三。員工患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1953-1985。國有建築企業職工患病和非因工致殘的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1985之後,企業進行改革,有的按照國家規定報銷藥費,有的把醫藥費分給人作為補充工資發給員工。在集體企業,病假不發工資,醫藥費有的分配到人頭上,有的既不分配到人頭上,也不報銷。職工患病和非因工致殘的醫療費用全部由職工本人承擔。四、國有企業職工因工致殘的待遇,完全按照國家因工致殘的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二房公司和國企都壹樣。其他集體企業職工因工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時工資低於國家標準10%。有的企業像國企,因為6個月內工傷治療,6個月後標準工資的60%支出。受重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五、死亡職工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職工,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也按照國家勞動保險規定執行。職工因工死亡,國營企業按勞動保護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壹次性解決。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12號令《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處理辦法》,規定所有職工喪葬費支付500元,因工死亡支付1000元,非因工死亡支付500元救濟費。此外,職工因工死亡前所供養的直系親屬,家鄉每人每月發給撫恤費至50元,家鄉每人每月發給撫恤費至35元,生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所供養的直系親屬每月發給救濟費至40元,家鄉每人每月發給救濟費至30元。國營和集體企業應執行建築企業因工死亡職工的文件。非因工死亡,國有企業執行文件,集體企業只支付喪葬費和救濟費。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由省屬國有企業按順序落實,市屬國有企業順延至1990,集體企業不落實。六、勞動保險行業統籌管理哈爾濱市施工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按黑龍江省規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標準,由企業自行提取,自行負擔。定額中規定的標準,國營企業為65438+自行完成項目直接費的0.7%,集體企業為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勞保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勞保費,國有企業為3.1%,集體企業為1.61%。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有輕有重。全市建築企業退休職工65438+3000多人,全部集中在60年代以前建立的51老企業。據市建設局調查統計,省、市大中型施工企業8家,勞保費用1982-1986,超過1560萬元,是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1986市建設局所屬4家國有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用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家集體建築企業實繳勞保費僅為74萬元,但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僅繳納248萬元;市區有11老建築企業,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足額領取勞保工資。其中有近2000人拖欠半年以上,拖欠時間最長的二、三、四家公司達到1年2個月,部分公司達到36個月。1987,8家省市所屬國有建築企業參加市勞保公司“國有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付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平均工資較高,8家企業每年要比實際需要多支付2-3萬元,使本已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增加了企業負擔。8家企業離退休職工4800人,占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余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承擔。6月,1988,黑龍江省再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勞保費率:市級以上國有企業3.5%,區縣1.2%。由於各施工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雖然勞保費率提高,但企業實繳勞保費用下降。此外,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導致在職員工工資發放困難,企業拖欠的勞保工資數額增加,時間拖沓,大量退休員工難以維持生活。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設局向市政府提出了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宮本茂市長主持的41988 12.29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的建築企業'。1989 1市建設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成立了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保費用統籌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統籌辦,人員編制10),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保費用統籌管理工作。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施工企業勞保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市建設局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中國建設銀行先後制定了《哈爾濱市建築施工企業勞保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築施工企業勞保費用費率規定》、《哈爾濱市建築施工企業勞保費用統籌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凡在哈薩克斯坦註冊(不含阿城、呼蘭縣)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定額》提取“勞保基金”的施工企業,包括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家國有施工企業,均納入建築業統籌管理。當年全行業14743退休職工養老金按期足額發放,統籌前所欠勞保工資補發。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施工企業實際產值結算,退休職工勞保工資由統籌辦全額覆蓋。這樣,退休工人的退休養老金就不再取決於企業的興衰,實現了整個建築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不正常的問題也就不復存在了。施工企業繳納的勞保基金改為由施工單位按投資項目先行繳納,不再出現施工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統籌基金全額征繳。費用有證書費、執照費、註冊費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登記發證時由政府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是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在向某些單位和個人提供特殊服務時收取的壹種費用。這種收費的主要目的是補償實物成本(如證件成本、登記表成本等。)在服務中消耗。至於服務中的勞務費,壹般不計入費用,因為提供服務的人員是國家公務員,其勞動報酬由財政撥款解決。

費用計算公式:費用=計算基數x費率。

費用內容:(08新清單計價標準)

1,項目排汙費

2、工程定額測定費

3.社保費(1)養老保險費;(二)失業保險費;(3)醫療保險費。4.住房公積金

5.危險作業意外保險8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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