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壹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規定:“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本條例第6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
“……(五)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三、根據《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的規定:
“壹、關於契稅政策(壹)對個人購買家庭唯壹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壹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關於實施範圍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壹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