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總賬和日記賬應該是定制的形式。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稅務登記證的樣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對於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只能在其稅務登記證上登記扣繳事項,不再核發扣繳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