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只能再做壹次。
公開稅務登記程序。
稅務登記包括稅務(登記)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和註銷登記。
(壹)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1.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持營業執照(復印件)到稅務登記分局辦理稅務登記(寶安、龍崗區納稅人到當地地稅分局稅務登記科辦理),領取稅務登記表壹式三份。
2.納稅人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標明單位或個人所在地,加蓋印章,連同有關證件、資料壹並報送稅務登記分局(分局)登記大廳登記窗口。納稅人在報送稅務登記表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相關文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正本,原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和協議的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和駐深外資企業機構,“三補壹補”企業和機構提供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
(3)銀行基本存款賬戶證明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5)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6)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房屋證明復印件。
3、稅務登記分局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營業執照和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可以準予登記,並發給納稅人稅務登記證(或註冊稅務登記證)。
4.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稅務征收分局辦理扣繳手續,由主管稅務征收分局開具扣繳義務人憑證,不開具稅務登記證。
(二)變更稅務登記手續。
1.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有下列變更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單位或個人的名稱、註冊地或經營地址、營業執照號碼;
(2)改變經濟性質、核算方法或隸屬關系;
(三)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或者經營範圍;
(4)變更基本銀行存款賬戶或稅收專用賬戶(包括開戶銀行和賬號)。
2.納稅人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到稅務登記分局(分局)登記大廳的宣傳咨詢窗口或主管征收分局的稅務信息報告銷售窗口領取《稅務登記變更申請表》。
3.納稅人按要求如實填寫《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地址變更的,還應在登記表上註明單位變更的地點)後,報送稅務分局。納稅人提交稅務登記變更申請表時,應當附送下列證件和資料:
(1)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稅務登記表;
(3)變更後的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變更的營業執照(原件)原件及復印件;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公布變更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5)納稅人變更經營者(指變更承包人或承租人)的,還應提供主管征收分局已繳納原經營者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相關票證的證明。
4、稅務登記分局對納稅人提交的變更稅務登記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按照規定要求需要修改或者換發稅務登記證的,應當辦理變更或者重新登記。
(3)重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稅務登記後,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納稅人應當重新登記:
(1)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轉移到其他行業;
(二)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進行重組的;
(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有獨立的機構;
(4)納稅人合並;
(五)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通過聯營設立新的納稅單位。
納稅人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和相應的批準文件到稅務登記分局重新辦理登記。
(四)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1.納稅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持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到稅務登記分局(寶安、龍崗分局稅務登記科)或征收分局稅務信息報告銷售窗口領取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並如實填寫相關內容。
2、納稅人向主管征收分局(辦事處)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然後向稅務登記分局登記大廳登記窗口提交主管稅務征收分局(所)加具清稅清票意見的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1)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稅務登記表;
(三)解散、破產、註銷等情況的相關證明;
3、稅務登記分局對納稅人的《註銷稅務登記申報表》及相關證件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稅收征管法和本細則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稅收征管法和本細則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稅務登記證的樣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