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較為普遍。
有些地方行政執法要考公眾的基礎知識。
而且技術類壹般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筆試會考,面試不考。很多時候需要職稱或者專業背景。
具體崗位差異:
這是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進行的分類。《公務員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這部法律,國務院可以為那些有特殊職位和需要單獨管理的人設立其他職位類別。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在此基礎上,我國公務員可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和其他類公務員。
所謂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是指履行計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和內部管理職責的公務員。
所謂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公共行政的實施提供直接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比如公安機關的法醫,海關的商品分類和原產地管理專家。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崗位是純技術性的。在其專業崗位上,只負責專業技術業務本身,不直接參與管理,不具有決策權和執法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的替代性較低,專業技術知識水平是這類公務員任用的主要依據。專業技術崗位對其他崗位的替代性不強,盡量避免跨類別人員流動;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提供的技術結論具有技術權威性,不受機關領導的幹涉,也不受領導意誌變化的影響。
所謂行政執法公務員,是指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基層單位的公務員。
行政執法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現場執法職責。與綜治類公務員不同的是,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只有執法權,沒有解釋權,遇到糾紛也沒有裁決權。
所謂其他類公務員,是指除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以外,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另行設立的特殊工作類別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