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借調期間差旅費報銷辦法如下:
1.出差人員須提前填寫《出差申請表》,註明地點、原因、天數及所需資金,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準後方可出差;
2.出差人員需要持批準的《出差申請表》,填寫《資金使用申請表》,列出資金使用計劃。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擔保後,經財務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批準,方可借款;
3.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形成出差完成情況的書面報告,上報主管領導,主管領導在考核結果上簽字,並簽署考核意見;
4.審核人員根據《出差申請表》和分管考核領導簽署的有效出差單據,按照費用合同標準的規定審核後方可報銷差旅費;
5.與原出差申請表規定的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要變更路線、天數、人數、交通工具的,經分管領導簽字後方可報銷。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在常住地以外臨時出差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當地交通費。
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具體如下:
1,出差必須按規定報單位相關領導批準;
2.嚴格控制出差次數和天數;
3.嚴格的差旅預算管理;
4.控制差旅費規模;
5.嚴禁無實質性內容和明確公務目的的旅遊活動;
6.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
7.嚴禁無實質性內容的部門間異地學習、交流、考察。
綜上所述,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層次、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和消費水平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編號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壹次性打印全部份數,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發票應以中文開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語言文字。
第三十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使用面積,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面積。
第三十壹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的,應當在發現遺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