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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出獄後養老保險有哪些相關規定?

未再就業的由本人繳納,再就業的由企業繳納。

根據《關於社會組織參與幫助教育刑滿釋放人員的意見》:

“對服刑、勞動教養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滿釋放人員,重新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刑滿釋放人員的基本權利是:

(1)符合就學、復學、升學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要求繼續接受教育的,教育部門應當無差別批準其入學。

(2)刑滿釋放人員自主創業,自主擇業,依靠市場需求實現就業;鼓勵和幫助刑滿釋放人員積極參加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就業競爭力。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推薦和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就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區居民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居民組織對刑滿釋放人員開展法制教育和專項職業技術培訓。

(三)刑滿釋放人員回鄉定居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分配承包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落實。

(四)刑滿釋放人員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創辦其他經濟實體,符合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五)刑滿釋放人員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符合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在當地失業保險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六)刑滿釋放人員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七)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故意刁難、歧視刑滿釋放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刑滿釋放人員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關於被判刑後養老保險對公務員影響的認識

壹是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在勞動教養或服刑期間(含緩刑),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如果刑滿釋放後被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刑滿釋放後受聘於企業或者自謀職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服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服刑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服刑前的實際個人繳費可計入服刑後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

改變實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發其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補貼。

4.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刑事拘留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從申報續保的次月起按判刑前標準發放,後續養老金調整按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百度百科-關於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釋人員的意見

參考:百度百科-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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