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規定
壹般規定,是指稅法規定的按年度利潤12%計算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企業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利潤12%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公***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 )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由此看來,納稅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及捐贈住房作為公***租賃住房支出,在按會計制度計算的利潤總額12%以內準予扣除。
而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法人所有;
4.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5.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另外,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以外,其他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對於經民政部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提出申請;對於經省級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基金會,可分別向省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對於經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可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特殊政策
特殊政策,是指稅法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的特定公益性捐贈。經過筆者仔細梳理,2014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可以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1、可以全額扣除的延續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文件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為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舉辦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總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財稅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財稅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等相關規定,可以據實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其他捐贈,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及《實施條例》第五十壹、五十二、五十三條的規定,按年度利潤12%計算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由此看來,目前對於特定事項的捐贈支出,比如納稅人向汶川災區的捐贈、向北京奧運會的捐贈、向上海世博會的捐贈,稅收政策有延續。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據實全額扣除。其他的稅收政策,比如向玉樹災區的捐贈、向舟曲災區的捐贈,稅收優惠壹律執行至2012年12月31日。
2、可以全額扣除的最新政策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8號)文件規定: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由此看來,目前可以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包括:向汶川災區的捐贈、向北京奧運會的捐贈、向上海世博會的捐贈和向蘆山災區的捐贈。其他的公益性捐贈,符合條件的,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其他規定
最後,值得壹提的是: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文件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所以,納稅人在對外捐贈時,要按規定索取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繳款書收據。
與此同時,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予以辦理,即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位於名單內的,企業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所以,納稅人在對外捐贈時,壹定要讓受贈方提供相關文件,查看對方是否屬於名單公布的範圍之內。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文件也明確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產的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1.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2.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