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任務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支持符合條件的主體依法行使公益訴訟權利,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規則》第三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有關規定,堅持客觀公正立場,遵循相關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程序規定,堅持司法公開。第四條人民檢察院通過提出檢察建議、提起訴訟、支持起訴等方式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第五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公訴人、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辦理事項作出決定,並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工作。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其他辦案事項,檢察長可以自行決定或者授權檢察官決定。以人民檢察院名義發布的法律文書,由檢察長簽發;檢察長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屬於檢察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