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企業利潤的影響
(壹)交易性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負債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二)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三)衍生工具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四)套期保值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由於以上五類資產、負債中確認、計量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企業利潤的影響有壹定的相似性,筆者就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運用及對利潤的影響進行詳細探討。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對企業利潤表的影響
(壹)“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具體運用及對企業利潤總額的影響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將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負債時,把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負債以前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處置收入價款與金融資產最初取得成本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
例: 因此,本文認為,每個會計期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企業利潤總額的影響本期末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本期末該資產賬面余額的差額;資產處置時“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企業利潤總額的影響為以前期間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金額,而投資收益與公允價值變動無直接聯系,它相當於初始投資成本與處置時取得的價款的差額。所以,處置該項金融資產對本年的利潤總額影響為:投資收益金額加上以前年度確認的未實現損失或是減去以前年度確認的未實現收益。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公允價值變動對凈利潤的影響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於某壹會計期末的賬面價值為公允價值;而稅法規定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待處置時壹並計算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該類金融資產在某壹會計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取得成本,從而造成在公允價值變動下,該類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必然引起所得稅費用變動,從而對凈利潤產生影響。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由於公允價值變動為未實現的收益或是損失,在資產處置前,稅法上雖然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是在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卻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相應增加或者減少所得稅費用,從而對凈利潤產生影響。
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賬戶運用中的爭議與分析在前例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我們看到,把前期的公允價值變動金額2萬元轉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賬戶,而未直接計入“投資收益”賬戶,兩者都是損益類賬戶,期末結轉余額後, 對本年利潤的影響是相同的。因此, 有人建議將該項投資取得的價款與金融資產賬面余額全部記入“投資收益”賬戶, 賬務處理更為簡便。其實不然。采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單獨核算的理由如下:
(壹)看似賬務處理麻煩,實則更能真實反映企業利潤的構成情況
(二)便於計稅查賬,且會計核算有理可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