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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律師的申請條件

1.申請成為公職律師的要求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經省司法廳和省律師協會培訓並考核合格;

(四)具有公職人員身份,並經所在單位同意擔任公職律師;

(五)在本單位從事法律事務工作兩年以上,或者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職務壹年以上;

(6)品行良好。

2.哪些人不能申請公職律師?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或者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上壹年度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正在被列為聯合懲戒失信對象的;

(六)其他不適合擔任公職律師的。

3.申請公職律師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壹)公職律師申請表;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經省司法廳和省律師協會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公務員登記表復印件;

(6)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包括:申請人是本單位在職公務員,申請人從事法律事務工作兩年以上,同意擔任公職律師,無違法違規行為;

(七)申請人在單位的聘用文件復印件或單位法律顧問的證件和聘書。

4.公職律師可以從事哪些法律事務?

(壹)為本單位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法律法規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和論證;

(三)參與合作項目談判、對外招標、政府采購等事務,起草、修改和審查重要法律文件或合同、協議;

(四)參與信訪接待、矛盾調解、涉法涉訴案件化解、突發事件處置、政府信息公開、國家賠償等工作;

(五)參與行政處罰復議、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六)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七)辦理民事訴訟和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八)單位委托或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申請頒發公職律師證書,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依法與國有企業訂立勞動合同;

(四)從事法律事務兩年以上,或者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壹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6)雇主同意擔任公司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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