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全力落實優惠政策。該局將李克強總理提出的工匠精神融入工作的每壹個環節,堅持以“標準高、要求嚴、部署細”為工作指引,認真解讀惠企相關政策,積極研究惠企政策針對性措施。多渠道對外宣傳各類優惠政策,精準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等各項優惠政策;
2、是有序培育信用意識。該局將涉稅失信行為管理及應用,全面納入日常稅收工作;
3、是全面推進簡政放權。該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進壹步細化和規範了行政審批辦理流程,有力保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4、是切實優化納稅服務。該局通過“納稅人學校”等方式大力宣傳稅收政策,篩選應享受而未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主動予以提醒,使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不斷優化辦稅流程和拓寬辦稅渠道,降低企業辦稅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四)》第十四條 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向其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轉讓股東依據本規定第二十條放棄轉讓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