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買賣房屋;
4.房子捐贈;
5.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交易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用於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差價。
前款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交換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以外匯結算的,以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
擴展數據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現將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和營業稅的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關於契稅政策
1.個人購買家庭唯壹住房(家庭成員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2、對個人購買第二套家庭改善型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壹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第二套住房。
3.納稅人申請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地房產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並將查詢結果及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暫不具備查詢條件,無法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際套數的書面信用擔保。信用擔保不真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當在限定時間內對納稅人提交的稅收優惠申請予以辦理。
4、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 * *部門共同制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稅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