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菏澤市國稅局12366咨詢員小李接到電話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該消費者作了以下回答。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並把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妳單位購買的購物券是超市預收貨款方式,它不同於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它明確標明所購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而妳單位發給妳的購物券只標明固定的金額,沒有標明所購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它可以購買超市中的任何商品,而且提貨時間可以是壹個月、兩個月,除非合同約定壹般不會過期。由此可以看出,妳單位發放的購物券只能算是超市壹個預收貨款的合同,不能作為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 2.《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壹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而超市銷售出購物券,在預收到銷售貨款時,具體銷售物品的種類尚未明確,具體銷售行為並未發生,也就是說當時沒有發生經營業務。 3.綜上所述,超市有不妥的地方,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規定,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超市對於用購物券消費的消費者不給開具發票,假如所購商品有質量問題想要退換,超市如果不給予退還,到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提起刑事訴訟,則就沒有了法定憑據,同樣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消費者主張的權利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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