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購物券,積分兌換,這兩種方式,要麽是實物的減少,以購物券抵頂了貨款,要麽是在銷售貨物時,發票正常開具,但是現金少收了,對於繳納增值稅時,都是按照原貨物的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計稅基數沒有減少。對於打折銷售,則不壹樣了。如果妳的折扣額是在壹張發票上開具的,在計算增值稅時,則以折扣後的價格計算增值稅,其計稅基數減少了,則繳納的增值稅相應減少。
舉壹個例子(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稅率換成征收率3%即可):
妳銷售壹件大衣,零售價格都是936元,現在有三種方式,壹個是贈購物券50元,壹個是現場抽獎,最低折合現金15元,高則50元,最後壹種是打折,折扣是5%,三種方式計算增值稅:
壹、贈送購物券
大衣要繳納的增值稅=936/1.17*17%=136元
顧客拿購物券來購買別的東西,雖然沒有付現金,但,抵價的貨物同樣視同銷售50元
50/1.17*17%=7.26元
兩項合計妳要繳納的增值稅為:136+7.26=143.26元
二、積分兌換方式
購買了壹件大衣,同樣936元
則要繳納的增值稅為:936/1.17*17%=136元
積分兌換多少現金,顧客全部拿走,商場只能作為營銷費用列支,增加成本。三、折扣方式
同樣壹件大衣,銷售價格是936元,現在是按照折扣5%促銷,開具發票時,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壹張發票上開具,稅務機關允許扣除,以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實際銷售額為原來的95%
936*95%/1.17*17%=129.20元
三種方式,通過計算,妳可以看出最後壹種方式繳納的增值稅最少。還不用額外支出營銷費用這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