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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員的薪水是如何發放的

在古代,國家財政支出,官員薪水和兵役口糧是最重要的項目之壹。因此,公務員的工資,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都是由中央財政按照編制和定額來負擔的,並制定了嚴格的預算。據《在壹個人的手裏,在壹個人的手裏》壹書記載,裴勉最初只是壹匹小行軍馬。安史之亂後,他開始說服他進入唐肅宗,並很快被提升為副總理。“執事付了的書,裴又照顧他的孩子,他看了很高興。”這本「錢文薪資簿」,大概就是行政院掌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薪資分類表。剛剛升任副部長的裴勉第壹次得知自己這個級別有這麽多收入,他“欣喜不已”。

以北師大官員工資的發放和領取為例:工資發放預算由財政編制,領取工資的憑證也由財政發放。各級官員所屬的單位在這個過程中的作用僅僅是結轉和填寫信息。如《宋會姚記袁誌館》記載了北宋的具體做法:每月定期向各單位發放統壹的“空名歷”,即機關待填的工資報表,這是三司(最高財政機關)的分支機構錢波案和關白案;各單位會計人員要逐壹填寫本單位的軍官、工人的姓名、等級、職務,經領導審核批準後交回三科。這種填寫完畢的工資報表,俗稱“李李”,還要經過戶三司的衣案、鉤所(戶三司審計局)等部門的審計,以防上當受騙。審核無誤,由掛鉤所批準,轉入三師附屬糧食所。糧食局分為三個平行的單位,其中與首都公務員工資發放相對應的單位叫朱四糧食局。根據審核後建立的日歷和“薪格”,即不同等級、不同崗位的官員的工資標準,各個部門的糧料所做出更為詳細的發放報表,比如壹些錢、壹些糧、壹些券等。,也就是俗稱的“請收下日歷”。審核通過後,即可正式發放“憑證日歷”,即各種收錢、收物的憑證。作者推測,“憑證日歷”是三司通過各單位發給個人的。

作為領取工資的憑證,有現金兌換、實物領取等不同種類,還有服裝、絲綢、食品等實物差額,都必須由領取者在指定倉庫領取。北宋的做法是,首都官員的薪水由三司左庫發放。但查史料時,國庫只管錢幣金銀、帛帛,或許還交了半斤羊肉和兩瓶酒醋,還得去別的倉庫收。《唐六經》卷十九描述太倉司(隸屬司農寺)的職責,其中有“官錢皆賜京倉”之說,也有“收粟官名應立為其銘”、“賜公糧者應承臣符”之類的話,因為他們知道宋朝的做法,或者是從唐朝繼承下來的。這個“尚書省符號”很可能是尚書省戶部通過各單位發給個人的繳費憑證。據書中記載,太倉司還向國子監和醫學院的學生發放食物和調味品。

試想,如果現代公辦教師按月領工資,都要去同壹個部門辦理。會是什麽樣子?不要說幾百個師團聚集的京都,就是省會級的國庫門前,也要排很長的隊。另壹方面,我認為唐朝太倉司發放的俸祿主要是糧食,還有搬運、過磅等所有操作程序,比點鈔更費時間。此外,公主、親戚、大學生、政府公務員都來這裏“鬧事”,吃皇糧。那豈不是集市貿易的壹道風景?對此,《唐六典》附錄對各單位分期繳納有具體規定:“中書、門下、禦史臺、尚書省、滇中省、內務府、九思、三建、左右春坊、詹市府、京兆、河南第壹將軍(班)早期給予;十八禁衛,王宓,率更,家令,仆殿,京畿總監,內坊,二等(班),中賜;公主們的府署,東宮十率府,九成宮總監,京畿郡兩官,三等(班)隨後給。我沒有錢,我要遲到了。“這樣太倉司就可以有條不紊的安排支付工作,我們也不用再為古人操心了。其他朝代的北京官員領俸也有類似的規定。

官員領工資可以利用工作時間嗎,還是規定必須休息壹天?這壹點,正史和政書都沒有明確記載,需要在《子》、《紀》中發現。《朝野壹書》第三卷,有壹個故事,監制李劮要求太倉署將米露送到府上,李劮的母親稱了壹下,簽收了。當他不得不支付腳錢時,倉庫職員說,“帝國的規則不償還腳錢。”“李奢的母親純潔貞潔”,堅持要清足錢,讓他們把故意給的三石米拿走,好讓兒子回家時,她借此指責。李社回到單位,提到“所有審查人員都感到羞恥”。這是太倉討好紀檢官的壹個特例,但也揭示了工資可以被經營者的家屬、傭人甚至其他人領取的可能性。這樣,官員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領取工資的制度,可能與考勤的執行並不矛盾。

故事還說明,太倉也可以送魯上門,但妳要交足錢。比如白居易和趙婧胡草的收入是“四五萬,月可服晨;陸璐有二百石,十八歲就能獲利。”步步高升之後,更是“十萬戶特貴,兩千石碌敢談貧”?米是用石頭量的,錢是用銅做的。它的重量和體積絕不是現代公務員的壹個工資袋能比的。假設壹個人家裏不準備畜力重卡,下屬單位不代理,很難拿到月薪,導致需要請太倉送陸上門或者自己雇腳運陸。其實太倉的現役軍人也是有編制的。為了滿足這種需求,我們應該在員工之外聘請壹名服務人員。據《舊唐書》序部侍郎蘇格說,在長安,因饑荒或偷稅漏稅而死亡的破產農民達數萬人。他們沒有壹個人有“土著工作”,成為“遊民”,足以形成每天在太倉門前等待員工的勞動力市場。時間久了,或以倉部壞官為後盾,或以土豪為黨徒為引,各種欺行霸市、拉幫結派的事情就出現了。這是從官員工資分配方式到古代社會的壹個觀點。

地方官員和服役士兵的工資發放程序與史靜拜斯大致相似,但還有兩個不同之處:

第壹,合同地點由蒼井變更為當地國庫(即“正倉”)。如果當地沒有正倉,就要到上壹級行政單位的正倉或者鄰縣的正倉去領取。如敦煌文獻中有唐天寶九年八月至九月敦煌縣倉那谷抄本,上面寫著:“同日出,粟三百四十,縣令魏墨八月二十日走。空文檔和以前壹樣好。天寶九年九月十二日,石索秀玉死。”用白話解釋壹下大概的意思,壹個叫魏墨的縣令,領了壹張34老爺(碩是唐代的壹個容量單位,可以裝十鬥)工資的憑證。計算時間是從他8月20日上任開始,管理者是壹個叫索秀玉的官員,處理日期是天寶9月12日。因為當時敦煌所轄各郡都沒有官職,上至縣令下至官卒,都要去郡庫領俸祿,比北京官俸祿麻煩多了。

第二,編制和審核工資單的權力從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政府。比如在敦煌文獻中,有壹段“唐天寶四年竇魯君出使河西支及其米倉”,內容是春夏兩季給壹個叫李敬宇的助手發官餉。大使原本是軍需官,但在以色列軍事重鎮控制的敦煌郡,他實際上是財政官員,大部分都是由我國大使兼任。換句話說,這是軍政領導的下屬,包括他自己的工資報告。而縣倉在體制上是受中央財政領導的,所以在賬戶的表述上也有“準網格”二字。“格”是中央財政下發的發放標準,表明倉庫部門按照副職的職級和職務進行運作。北宋的做法是州級機關發俸祿,地區的糧料所編報表,發憑證,但要經過署監的法官審核,防止作弊,這比唐朝有進步。但是,縣壹級官員薪金的發放由縣長主持,並由主管(工商稅務局長)審計。到達宋徽宗時,有人指出這壹程序有缺陷,因為在行政系統中,監督員是縣長的下屬。“雖然坐視違法服務是人之常情,妳怎麽敢做點檢查?”(《宋瑤姚記稿官》)?於是改了制度,由主管主持薪務,“與簽掛鉤就是任命縣長”(同上),更接近現代薪務程序中勞動工資、會計、機關首長的分工。

從“實名登記制”到普遍兌換制再到象征化,政府發行紙幣的歷史始於宋代的公務員工資改革。

上述敦煌文獻中的唐代官員俸祿憑證,在居延出土的漢簡中也有類似的記載。比如有壹篇簡單的文章,上面寫著:“給東王巡撫嚴萬六百元。”因為已知漢唐時期的工資發放形式大體壹致。但筆者認為,宋代繼承了漢唐,同時又有所創新。具體來說,變化是從養老金證書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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