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東中途退股如何 清算 其壹,某 股東退股 ,由其他股東接收。這種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據公司凈資產情況做轉讓所得與損失處理。 其二,股東決議,不繼續經營企業。那麽企業要做清算。 企業做清算要請中介機構出具清算報告,目前大多稅局要求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清算適用破產會計的處理方法。 清算的資產所得,首先用清算費用,然後是職工 工資 保險費,有剩余的進行 債務清償 。最後有剩余的由股東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於初始投資,還會涉及所得稅的計繳。 二、《中華人民***和國 公司法 》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三、股東退股的三種情形 (壹)、 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退股的事情有關部門可以依據實際的情況做好充分的了解,在有關部門的操作下可以進行合理的處置,但是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遵循有關的規定,盡量不要做出僭越法律的事情,這樣自己的利益為何就會有法律上的保障,進而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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