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份有限公司欠稅股東需要負責嗎?
需要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這裏的“債權人”,並未排除稅務機關這壹特殊主體,也就是說稅務機關能夠以稅收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對欠稅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
二、欠稅自身因素
1、從客觀實際上看,資金短缺是造成企業欠稅的直接原因,而造成企業資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況:壹是在新舊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部分企業因歷史包袱沈重,競爭能力不強,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不佳,造成欠稅難以清繳;二是市場經濟下企業間的競爭不斷加劇,產品的換代周期急速縮短,企業不得不加大投入用於技術改造,造成雖有大量的資產卻無法迅速變現,容易出現短期資金短缺,造成欠稅;三是在銷售產品後,因購貨方拖欠貨款致使納稅人資金出現困難造成欠稅;四是企業技改投入資金大,短期內難以收回,造成了事實上的資金短缺。
2、從主觀意識上看,納稅意識差是企業欠稅的主要原因。從當前情況看,納稅人稅收法制觀念淡薄,納稅意識不強,造成部分企業對欠稅的認識存在兩大誤區:壹是認為欠稅不同於偷稅、抗稅,不屬違法行為,於是把欠稅當作國家無息或低息貸款長期占用;二是企業貸款的難度大,銀行銀根緊縮,企業貸款難,為了獲得流轉資金,寧可背負滯納金罰款,利用欠稅渡難關;三是由於在過去壹段時間裏,我國壹些地方的稅收減免稅過寬過濫,“欠→緩→免”成了壹種通用公式,同時部分稅務征收機關對欠稅管理不嚴,導致部分企業企圖通過長期欠稅希求得到事實上的稅收減免。
3、企業財務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也是造成企業欠稅的又壹重要原因。私營企業賬務不健全、不真實,采取賬外賬,本本賬甚至不做賬的辦法,造成了企業財務核算嚴重失真,稅務機關匯算或檢查後稅款不能及時調整並足額入庫,形成欠稅。同時壹些企業辦稅人員知識老化,素質參差不齊,對稅法的掌握或不全、或滯後,造成對納稅期限、納稅金額的認識與相關稅法存在偏差,形成非主觀故意上的欠稅產生。
在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任何的企業以及個人在生活工作中都要履行繳納稅金的義務,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偽造或者隱瞞賬目信息進行偷稅漏稅後也是會危害到其他公民和國家的經濟利益,所以司法機關是會對偷稅漏稅的當事人以及違法的企業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