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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過程中的稅務處理

稅總有文件的,股改的增值部分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的.但是相應增值部分產生的折舊也是不能抵扣所得稅的.

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7]1467號 1997-9-23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77號《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轉發給妳們,請依照執行。

壹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進壹步規範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將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的處理問題明確如下:壹、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壹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四、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帳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五、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出售該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後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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