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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個稅如何計算

法律主觀: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作為壹項非勞動所得,其相關稅收成為近年來稅務部門加強征管和檢查的重點。那麽股權轉讓應當如何計算個稅呢?下面網小編來為妳解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2010年又發布《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用這兩個文件明確了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的兩種情形。核定計稅依據的兩種情形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情形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只規定了“平價和低價轉讓等”屬於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情形,但沒有具體列示。2010年第27號公告則詳細列舉了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五種情形,明確只要符合其中之壹且無正當理由的,即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具體如下:(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例:2009年9月,自然人李某以現金200萬元投資創辦壹家企業。2011年2月,他以150萬元的價格將80%的股權轉讓給劉某,截至轉讓前,被轉讓企業的凈資產為250萬元,其中註冊資本為200萬元,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為50萬元。假設前提是屬於“無正當理由”的轉讓,由於李某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150萬元低於初始投資成本160萬元(200萬元×80%),可認為該項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可以對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進行核定。(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轉讓計稅依據有正當理由的情形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只表述了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情形,稅務機關可進行核定,但對於何謂無正當理由,該文件並沒有明確。就此,2010年第27號公告明確了“正當理由”的幾種情形: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虧損;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贍養人;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換句話說,除了上述幾種情形為正當理由,其余情形若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則認定為無正當理由。計稅依據的核定方法針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情形,2010年第27號公告明確了稅務機關可采取的四種核定方法。(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後,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此外,2010年第27號公告對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規定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例:張先生夫婦名下有壹家企業,在企業上市前,他們將股權無償贈予兩個女兒。有人疑問,夫婦倆是否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而由於2010年第27號公告把“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列入正當理由。所以,張先生夫婦無償贈與親屬股權的行為可理解為計稅依據雖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可視同為按公平交易價格進行的交易。而且,夫婦倆沒有股權轉讓收入且無股權轉讓所得,因此無需繳納個稅。當然,如果受贈方不是夫婦倆的親屬,即不屬於2010年第27號公告所列舉的情形,主管稅務機關可按規定向其核定征收個稅。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麽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登陸網進行律師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第十壹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壹)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壹)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壹)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因此,個人平價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轉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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