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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中涉及的稅收問題

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

壹、企業所得稅

(壹)企業在壹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幹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四)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壹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

(壹)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契稅

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四、印花稅

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目前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壹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91]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股權轉讓涉稅疑難問答

壹、企業股權投資差額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差額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的通知》(國稅函[1999]554號)規定,企業為取得另壹企業的股權支付的全部代價,屬股權投資支出,不得計入投資企業的當期費用,也不得通過折舊或攤銷方式分期計入投資企業的費用,應作為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待將來轉移股權或收回投資時,用以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或投資收益。即稅法規定不確認任何由於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與按持股比例計算的占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不同而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如企業在會計上采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其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的借方余額,在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

二、企業應何時確認股權轉讓收益?

答:企業轉讓股權收益的確認,應采用與轉讓其他資產相壹致的原則,即,以被轉讓的股權的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轉移給購買方,並且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為標誌。在會計實務中,只有當保護相關各方權益的所有條件均能滿足時,才能確認股權轉讓收益。這些條件包括:出售協議已獲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準通過;與購買方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已取得購買價款的大部分(壹般應超過50%);企業已不能再從所持的股權中獲得利益和承擔風險等。值得註意的是,如果有關股權轉讓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則股權轉讓收益只有在滿足上述條件並且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時才能確認。

三、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的規定:

①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③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壹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並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3)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4)企業為合並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於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於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四、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後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股權重組是指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發生變更。股權重組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股權重組壹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企業股權重組後,有關稅務事項按規定處理。

股票發行溢價是企業的股東權益,不作為營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清算時,亦不計入清算所得。企業股權重組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股權重組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股權重組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和計提折舊。凡股權重組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後延續彌補。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收益,應依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損失,可在其當期應納稅額中補足。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壹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五、股權投資轉讓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是壹家商品流通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初,公司投資了兩家企業,所得稅率與我公司相同,投資成本分別為500000元、800000元。2003年4月,收到股息30000元;11月,由於公司經營困難,資金緊張,將上述股權轉讓,分別取得價款550000元、600000元。請問:上述股權投資轉讓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答:為便於理解,假定妳公司投資的兩家企業分別為A企業和B企業。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收入總額包括財產轉讓收入和股息收入,允許稅前扣除的損失也包括投資損失。因此,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及股息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妳公司轉讓A企業股權的所得為50000元(550000-500000),轉讓B企業股權的所得為-200000元(600000-800000)。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股息收入及轉讓股權投資的損益應轉入本年利潤。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壹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據此,妳公司可以在2003年度扣除的投資轉讓損失為80000元(投資轉讓所得50000+股權收益30000),另外的損失120000元(200000-80000)作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可以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

對於上述業務,會計上當年確認投資轉讓損失150000元(50000-200000)、股息收入30000元,影響利潤***計-120000元;而稅務上確認股息收入及股權投資轉讓收益80000元,允許稅前扣除投資轉讓損失80000元,影響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0元。因此,妳公司在申報2003年所得稅時,應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000元。

如果妳公司采取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企業所得稅,並預計在以後3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抵減該時間性差異,則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稅款 39600(120000×33%)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9600

六、股權轉讓如何征收營業稅?

問:我是壹名企業會計,對股權轉讓征收營業稅政策存在壹些疑問。2002年3月,我企業以不動產形式對外投資,與被投資單位***同承擔經營風險。由於近期企業經濟效益下滑,領導研究決定,於2003年1月收回該項投資,並取得股權轉讓收入300萬元。最近,聽說在股權轉讓征收營業稅方面出臺了壹些新政策,請詳細說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轉讓此項股權不征收營業稅。同時《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第八條、第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而《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業,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征收營業稅。此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實施。

因此,妳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不動產轉讓,而且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在2003年1月,應適用新規定,可不再計征營業稅。如果妳企業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前,仍應按照《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有關規定,按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稅目計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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