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資本市場的迅速發展和公司改制的進壹步深化,股權轉讓行為已經很普遍了。壹、股權轉讓稅務籌劃的幾種方式1、利用低價將股權轉至低稅率地區,然後再以市場價將股權轉出,利用稅收窪地達到節稅的目的。這樣操作最難的壹步是如何將股權低價轉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我們通常用以下幾種方法來達到低價的目的。(1)根據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壹)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2)通過使用利用“市場價格”形成機制進行籌劃對於非上市公司來說,股權的公允價格並不能輕易取得,“市場價格”形成機制也較多元,故可通過籌劃市場價格方式達到節稅,如同期交易價格,可在PE/VC參與進來前就進行股權轉讓,或在股權價格未明顯上漲前就進行股權轉讓。也可通過直接降低股權的評估價格來調低市楊價格,以及通過合理的會計準則(方法)來降低目標企業的凈資產價值來籌劃股權的市場價值基礎。通過設計相關業務交易,實現股轉涉及利潤的合理輸出,延緩業務收入的入賬時間,降低股轉時間節點的綜合評估值,降低納稅額度。(3)創造特定情形下的交易價格如利用司法拍賣、仲裁、股權質押司法劃扣等方法,達到交易價格的合理性。同樣理由還有,特定環境下國家政策、行業政策重大調整來降低目標企業股權價值,以及企業資金困難、企業遇到危機情況下的股權轉讓,這些都是構成合理低價的方法。當然此類方法應在合理限度內使用(稅務認為股權轉讓價款不公允,會重新核定交易應納稅額)。2、遞延納稅籌劃法滿足特定條件的股權收購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以達到遞延納稅的效果。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資產重組業務符合並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無論是收購企業、還是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均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作為新投資的計稅基礎。尤其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的最新規定,企業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只須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申報並提交相關資料,大大放寬了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條件。加之,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的《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0號),對有關資產(股權)劃轉適用“免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問題予以了細化和明確。股權劃轉“遞延納稅”政策擴大到所有性質企業,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可以積極爭取適用該政策。稅務籌劃可能無法做到完全的合法,但是至少應該不違法,這是開展稅務籌劃的法律底線。在全面推進稅收法治化、稅收執法規範化的背景下,稅務籌劃越來越需要稅務律師的參與,相比較傳統律師、稅務師、註冊會計師等,稅務律師具備“稅務+法律”復合專業背景,在稅務籌劃中可以充分將涉稅法律風險考量進去,使得稅務籌劃的方案真正實現落地!二、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主管稅務機關在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時,必須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後順序進行選擇。(1)凈資產核定法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壹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2)類比法①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②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3)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三、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要有正當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客觀:《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