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股權轉讓環節要不要交土地增值稅?邊肖特意為妳總結道: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其主要形式是通過更名完成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的轉讓,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後續文件中均沒有對未更名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股權轉讓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壹般規定。
2.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以土地(房地產)作為股份進行投資或聯營的,投資或聯營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聯營的,應當在投資轉讓環節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該條規定,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均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在投資轉讓環節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企業為逃避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上述兩項規定,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以股權轉讓的形式直接轉讓給受讓方,以達到投資和轉讓均不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目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7月和2011年7月分別給廣西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明確表示股權轉讓屬於不動產轉讓,應適用土地增值稅。5438年6月+10月,湖南省地稅局根據上述回復下發了明確文件。為規範土地增值稅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控股股東以股權轉讓名義轉讓房地產並取得相應經濟利益的,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06年5月16發布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就涉及特定稅收行政相對人的具體事項如何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稅收規範性文件作出的答復,需要普遍適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程序另行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
因此,建議相關部門以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對這壹問題做出明確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