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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收購特殊性稅務處理

法律主觀:

資產收購、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合並、分立並稱為企業重組的6種主要形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的規定,企業資產收購涉及的稅務處理需要重點把握幾個問題:資產收購的含義財稅〔2009〕59號文件所稱的資產收購,是指壹家企業(以下稱為受讓企業)購買另壹家企業(以下稱為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在理解財稅〔2009〕59號文件資產收購含義的基礎上,需要重點區別以下兩方面內容:1.資產收購不同於壹般的資產買賣。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資產收購是指涉及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第三條所稱的業務合並相似,即壹家企業必須是購買另壹家企業內部某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該組合壹般具有投入、加工處理過程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或所產生的收入,但不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部分。同時,企業在購買這些資產組合後,必須實際經營該項資產,以保持經營上的連續性。比如,A企業單純購買B企業的房產、土地就不是資產收購,僅是壹般的資產買賣。而2005年8月11日,**巴巴宣布收購雅-虎在中國的全部資產及業務則是壹個具有法律意義的資產收購過程。2.資產收購不同於企業合並。資產收購是壹場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資產交易,交易的雙方都是企業。而企業合並是壹場企業與企業股東之間的交易,即合並方企業與被合並方企業的股東之間就被合並企業進行的壹場交易。因此,相對於企業合並而言,資產收購不涉及法律主體資格的變更或者法律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可以避免被收購方向收購方轉嫁債務。在資產收購中,只要購買方對所購資產支付了合理對價,就不再承擔被收購方的任何債務。這樣就可有效避免因出賣方債務不如實告知或者發生或有債務帶來的債務風險。資產收購的壹般稅務處理企業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1.被收購方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收購方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在壹般稅務處理下,資產收購的所得稅處理和壹般意義上的企業資產買賣交易的稅務處理原則是完全壹致的,即被收購方按資產的市場價格或公允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如果是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的,應分兩步走,先按公允價值銷售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再按公允價值購買資產。由於資產收購不涉及企業法律主體資格的變更,因此,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如何處理資產收購的特殊性稅務對於適用特殊性處理的重組,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應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壹)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對照這5個條件,對於資產收購需要重點把握如下3點:1.資產收購要有合理商業目的。比如**巴巴收購雅-虎,由於雅-虎作為壹個在國內搜索市場占據重要位置的搜索品牌,可以為**巴巴帶來豐富產品,包括搜索技術、門戶網站、即時通訊軟件等,這項資產收購就是有合理的商業目的。2.資產收購不能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企業如果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刻意使資產收購中的股權支付比例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予以否決。3.企業在收購另壹家企業的實質經營性資產後,必須在收購後的連續12個月內仍運營該資產,從事該項資產以前的營業活動。比如,A企業購買了B企業的壹個紡織品生產車間,如果其在購買後12個月內,將紡織品生產線變賣,利用該場地重新購置設備從事食品加工,則不能適用資產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況下,如果資產收購中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即通常所說的資產收購應當近似於企業的壹個整體資產轉讓行為,僅涉及少部分營業資產的轉讓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同時,股權支付的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只有以上條件同時滿足,資產收購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法律客觀: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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