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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支付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分析

股權支付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分析

為了促進公司建立和完善激勵約束機制,a股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激勵是壹種常規和成熟的做法。同時,《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證監許可[2005] 151號(試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境內)》、《中國證監會關於股權激勵有關事項的備忘錄》(No1-3等法律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3號。

雖然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至今沒有具體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但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商業規則?)第4.65438條+0.6:?上市公司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約有30家上市公司(不完全統計)已經計劃實施或正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2006年,財政部發布了11號企業會計準則?股份支付規範了股權激勵的會計問題。2012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居民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8號),對境內居民企業設立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作出明確規定。2065438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關於中國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處理公告的解讀。在解讀中,詳細解釋了股權激勵計劃出臺的公告背景、企業會計準則如何處理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企業在會計核算中確認的費用、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並舉例說明了上市公司設立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情況。但《解釋》中僅說明了公司設立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處理,未涉及公司設立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差異,以及所得稅會計的重要問題。

以下基於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在《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公告》解讀中給出的例子,對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差異,具體解釋如何進行稅務調整和所得稅會計處理。

2006年財政部發布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1》?股份支付”,上市公司設立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會計處理為:

1.上市公司授予股權激勵時,除立即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是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都不做會計處理,但必須確定授予股份的公允價格(該價格采用會計上規定的期權定價模型計算)。

授予後立即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服務的,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並相應增加資本公積。授予後立即以現金結算股份支付的,企業承擔的負債的公允價值應當在授予日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

2.在等待期內,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上述股份的公允價格和股數計算,作為上市公司換取激勵對象服務的價格,在等待期內平均分攤,作為企業成本,結轉相應科目?其他資本公積?。授予時能夠行權的,可以作為企業當期成本。會計分錄為:借:營業成本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等待期間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當期取得的服務,以可行權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或費用及相應的負債。

3.職工實際行權時,不再調整已確認的成本和費用,只根據實際行權條件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並結轉等待期間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會計分錄為:借方:銀行存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款:股本資本公積?股權溢價。

4、如果股權激勵計劃到期,員工未按規定行權,以前作為上市公司成本,待調整後,轉回成本和資本公積。

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會計和稅法的差異;在會計處理上,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按照授予職工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授予後立即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服務的,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並相應增加資本公積。

在等待期內完成服務或達到規定的業績條件後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以等待期內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當期取得的服務按照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在資產負債表日,如果後續信息顯示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之前的估計不同,則應進行調整,調整至可行權日實際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

對於可行權條件為特定服務期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等待期的長短應根據股份支付授予日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進行估計,並以要求的業績作為可行權條件。

可行權日之後,企業不再調整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得其他方服務的,按照以下情況處理:壹是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按照取得日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二是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按照服務取得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行權日,企業應當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轉入實收資本或權益的金額,轉入實收資本或權益。

在稅務處理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以股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內容沒有明確規定。從企業所得稅原則看,企業以股權結算的股份支付屬於資本公積增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費用扣除。無論是授予後立即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服務,還是完成等待期或達到規定的業績條件後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服務,以及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都應進行納稅調整。如果企業以回購股份的形式獎勵員工,也屬於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以現金交易結算的股份支付與會計和稅法的差異;在會計處理上,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授予後立即以現金結算股份支付的,企業承擔的負債的公允價值應當在授予日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對於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當期取得的服務,按照企業承擔的負債的公允價值,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可行權進行最佳估計的基礎上,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

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續信息表明企業當期承擔的債務的公允價值與之前的估計存在差異的,應當進行調整,調整至行權日行權的實際水平。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清前,對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和結算日的負債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未直接規定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內容。但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每個納稅年度企業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以及與職工就業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來看,企業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屬於增加應付職工薪酬,即實施條例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與收入有關的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稅法確定的扣除時間與會計準則不同。根據稅法規定,實際發生的費用應當只有在行權時發生,壹般應當在行權時確認費用扣除。對於根據會計準則授予後可以立即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承擔的負債的公允價值在授予日已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的,應當在行權前進行納稅調整。對於等待期內完成服務或滿足會計準則規定的業績條件後才能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對可行權權利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的負債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及相應的負債,並在行權前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關於境內居民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企業設立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可以立即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上市公司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需等待壹定的服務年限或達到規定的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上市公司等待期間經會計核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相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股權激勵計劃可行後,上市公司可根據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當年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當年上市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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