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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否需要納稅證明?

壹、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否需要納稅證明? 個人股權交易長期以來是 個人所得稅 管理的重點和難點,稅收流失的情況比較嚴重。為進壹步加強征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出臺,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公告,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證明),通過基礎信息管理系統打印《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為納稅人提供完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已經明確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 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 股權登記 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股權變更 登記手續。雖然,《通知》已被廢止,但各地工商部門仍延續這壹做法,要求轉讓人提交 個稅 完稅證明。如《 北京 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規定,股權變更企業應持主管地稅機關確認的《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而且,在實踐中,個人股權轉讓後,確需持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這就使得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稅收漏洞,保證了國家稅收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 上市公司 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限售股轉讓所得正式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範圍。今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出臺,根據規定,個人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售股轉讓及 股權投資 等行為納入股權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征納範圍,使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更加清晰、規範。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41號文的規定,個人壹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有分期繳納需求的,需做好相關的備案工作。關於限售股轉讓,個人在持有限售股時需註意保留原值憑證,如果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壹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二、 公司法 人股東:工商變更不需提交完稅證明材料 法人股東股權轉讓符合並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以享受遞延納稅的稅收優惠。但是對於適用壹般性稅務處理的企業而言,相關制度規定並不明確,實踐中存在著企業被稅務機關核定征收高額稅款或者企業利用稅法漏洞不繳、少繳所得稅的情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征收采取“按年計征、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式進行。股權轉讓所得記入企業年終收入總額自然也遵循這壹征稅方式,而不是像個人所得稅壹樣實行按次計征。由此,許多企業對於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和繳納並不十分重視,甚至利用稅法漏洞偷逃稅款。然而,近年來,企業兼並重組、企業股權轉讓與投資越來越受到稅務機關的重視,相關的稅收政策如雨後春筍般不斷湧現,稅務立法與執法的規範,使得傳統的避稅方式不能適用,或者可能為企業年終匯算清繳帶來納稅調整的風險。 基於我國企業情況復雜、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的現狀,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主要采取兩種征收方式即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而核定征收又分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定額征收兩種。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規範、不統壹,又導致企業所得稅稅負畸輕畸重,且不公平。由於核定征收適用於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難以準確確定應納稅額的企業,加之企業股權轉讓涉稅金額普遍較大,因而可能出現核定征收稅款較高的情形,反而增加了企業的稅負成本。 與自然人股權轉讓不同,企業股權轉讓的完稅憑證沒有被列為工商變更登記必須提交的材料。 由於上述變更登記中缺少完稅憑證的規定,企業可能在完成股權轉讓並變更工商登記之後,忽視所得稅方面的申報和繳納工作。稅務與工商行政制度的不銜接,為企業提供了漏稅空間,然而這並不是降低企業成本的長久之計,而且增加了企業被稅務核查的風險。 其實對於企業股權轉讓而言,並非有所得即納稅的。由於股權轉讓所得記入企業年度收入總額,因而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可以用來彌補虧損。當然,這需要企業做好收入、支出方面的財務統計,並且妥善保管好相關的證明文件、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出臺,對股權轉讓信息獲取、股權轉讓所得稅管理方式和手段做出了細致規定。通知強調,為實現對股權轉讓所得稅的全方位、多環節控管,要強化企業股權轉讓年度納稅申報制度,建立各級各地稅務機關之間信息傳遞和溝通協調的工作機制,加強稅務、工商部門的合作,同時建立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臺賬、對股權轉讓實施鏈條式動態管理和專家團隊集中式管理等。反映在具體實踐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2014 年版)》更加關註資本交易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基礎信息表增加了上市公司勾選項,以及企業主要股東前5 位及對外投資企業排名前5 位的信息情況;收入明細表、成本支出明細表、視同銷售明細表都增加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入、成本項目。這些稅收政策的公布與實施,應當引起企業對股權轉讓所得稅的重視。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基於股權轉讓的性質、企業收入、企業發展等方面的考慮,結合國家稅務、工商等政策規定,合法、合理避稅,節省稅負成本。 三、 合夥人 權益份額轉讓:相關稅收規定不夠清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合夥企業 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然而,《通知》沒有對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所得稅征管作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和股份。由此可見,合夥企業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權益份額也不適用67號公告。未來是否會出臺類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管理辦法”明確此類所得的處理規則尚且不論,但是政策的不完善、不統壹導致的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同,企業稅負不壹的問題不斷出現已是不爭的事實。 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規定,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納稅年度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所得計入年度收入總額,實行年終匯算清繳,不適用按次計征,這可能增加自然人合夥人偷漏稅的風險。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自然人合夥人而言,按照稅法規定個人年所得12萬以上需自行納稅申報,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材料。 與企業股權轉讓類似,對於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權益份額的處理,稅務、工商等部門沒有實現制度上的銜接,導致存在偷漏稅的空間,加上自然人合夥人的靈活性,十分不利於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導致國家稅源流失。對於合夥人而言,地方做法的不統壹,產生地區間的稅負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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